关于商标与企业名称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14:44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发布文号:海安县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11月12日来函收悉。经研讨,现函复如下: 依据《企业称号挂号办理规则》第 五 条规则,挂号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挂号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称号,上级挂号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挂号主管机关已挂号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称号。 依据《企业称号挂号办理实施方法》第 四十五条规则,企业因称号与别人发作争议,能够向工商行政办理机关请求处理,也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该方法第四十九条规则,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其他文件中有关企业称号的规则,与《企业称号挂号办理规则》和该方法冲突的,一起失效。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二00四年二月十日附:海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咨询商标与企业称号有关问题的函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 我院在审理江苏省海安县光辉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工商行政办理局不服责令改变企业称号的行政决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诉辩两边及审判人员对贵局宣布的工商标字(1999)第81号《关于处理与企业称号中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九条中“商标与企业称号混杂的案子,发作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办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处理。对要求维护商标专用权的案子,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办理局的企业挂号部分承办;对应当改变企业称号的,承办部分会同商标办理部分依据企业称号挂号办理的有关规则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称号核准机关履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存案。”发作不同的了解。观念一:商标与企业称号混杂对要求维护商标专用权的案子,应当改变企业称号的,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办理的企业挂号部分会同商标部分作出处理决议后,将处理决议交由企业称号核准机关履行(即直接改变企业称号)。观念二:以为对要求维护商标专用权的案子,应当改变企业称号的,应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办理的企业挂号部分会同商标部分作出处理的定见,然后指令企业称号核准机关作出处理决议。上述两种观念,哪一种观念正确,请予函复。海安县人民法院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