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分债务加入还是代为履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00:10
[案情]
王某和某修建公司签订了一份《修建组织租借合同》,首要内容为将搅拌机、配料机各两台租借给修建公司,每台设备每日租金150元,租借期限6个月,合同实行后,修建公司拖欠王某租金76000元。2004年4月12日,王某与修建公司及建造方某开发公司达成了“租借费付出协议”,其首要内容为修建公司欠王某搅拌机租借费76000元整,在竣工后由开发公司代付。之后,三方代表分别在该协议上签名。工程竣工后,开发公司未实行许诺,王某申述恳求某修建公司向其付出租金76000元,开发公司承当连带清偿职责。诉讼中,被告开发公司辩称:咱们承当的是租借费的代付职责,即第三人代为实行,原告应直接向债款人建议债款。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王某与修建公司、开发公司三方签定的租借费付出协议,意思表明实在,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其效能应予承认。被告修建公司欠原告王某某的76000元租借费应予付出。被告开发公司许诺代付租借费,但并未脱节被告王某的还款职责,应属债款参加,而不该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实行。遂判定被告某修建公司归还原告王某租借费76000元。被告开发公司对上述金钱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分析]
本案首要触及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租借费付出协议》中是债款参加仍是第三人代为实行。假如本案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实行,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主体,成果将会是驳回申述。本案中,《租借费付出协议》中约好:欠王某搅拌机租借费76000无,由开发公司代付。该约好清晰了开发公司是合同的主体,,开发公司并非代为实行的第三人,开发公司的行为归于一种债款承当。债款承当依照承当后原债款人是否免责为规范,分为免责的债款承当和并存的债款承当。免责的债款承当,也称债款搬运,是指债款人经债款人赞同,将其债款部分或悉数搬运给第三人独立担负。免责的债款承当中债款人脱离债的联系,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款人,债款悉数由第三人单独承当。并存的债款承当,又称债款参加,是指债款人不脱离债的联系,第三人参加债的联系,与债款人一起承当债款。并存的债款承当中,因为债款人没有脱离债的联系,对债款人的利益不会发作危害,原则上无须债款人的赞同,第三人作为意思表明即可。债款参加与债款搬运的区别是:债款搬运时债款人从债款中解放出来,债款人不再是合同的主体。而债款参加时由债款人和第三人对债款人承当连带职责,债款人、第三人均为合同的主体。本案中,被告修建公司欠原告的。76000元租借费由开发公司代付,阐明修建公司和开发公司的实行职责是共存的,并行的,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契合债款参加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修建公司和开发公司对欠原告76000元的租借费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王某和某修建公司签订了一份《修建组织租借合同》,首要内容为将搅拌机、配料机各两台租借给修建公司,每台设备每日租金150元,租借期限6个月,合同实行后,修建公司拖欠王某租金76000元。2004年4月12日,王某与修建公司及建造方某开发公司达成了“租借费付出协议”,其首要内容为修建公司欠王某搅拌机租借费76000元整,在竣工后由开发公司代付。之后,三方代表分别在该协议上签名。工程竣工后,开发公司未实行许诺,王某申述恳求某修建公司向其付出租金76000元,开发公司承当连带清偿职责。诉讼中,被告开发公司辩称:咱们承当的是租借费的代付职责,即第三人代为实行,原告应直接向债款人建议债款。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王某与修建公司、开发公司三方签定的租借费付出协议,意思表明实在,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其效能应予承认。被告修建公司欠原告王某某的76000元租借费应予付出。被告开发公司许诺代付租借费,但并未脱节被告王某的还款职责,应属债款参加,而不该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实行。遂判定被告某修建公司归还原告王某租借费76000元。被告开发公司对上述金钱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分析]
本案首要触及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租借费付出协议》中是债款参加仍是第三人代为实行。假如本案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实行,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主体,成果将会是驳回申述。本案中,《租借费付出协议》中约好:欠王某搅拌机租借费76000无,由开发公司代付。该约好清晰了开发公司是合同的主体,,开发公司并非代为实行的第三人,开发公司的行为归于一种债款承当。债款承当依照承当后原债款人是否免责为规范,分为免责的债款承当和并存的债款承当。免责的债款承当,也称债款搬运,是指债款人经债款人赞同,将其债款部分或悉数搬运给第三人独立担负。免责的债款承当中债款人脱离债的联系,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款人,债款悉数由第三人单独承当。并存的债款承当,又称债款参加,是指债款人不脱离债的联系,第三人参加债的联系,与债款人一起承当债款。并存的债款承当中,因为债款人没有脱离债的联系,对债款人的利益不会发作危害,原则上无须债款人的赞同,第三人作为意思表明即可。债款参加与债款搬运的区别是:债款搬运时债款人从债款中解放出来,债款人不再是合同的主体。而债款参加时由债款人和第三人对债款人承当连带职责,债款人、第三人均为合同的主体。本案中,被告修建公司欠原告的。76000元租借费由开发公司代付,阐明修建公司和开发公司的实行职责是共存的,并行的,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契合债款参加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修建公司和开发公司对欠原告76000元的租借费承当连带清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