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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自主择业费是军人个人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00:31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触及切割发放到武士名下的自主择业费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述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武士名下的费用总额按详细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详细年限为人均寿数七十岁与武士入伍时实践年纪的差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规则的解说(二)第14条规则,武士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便是说,武士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时刻较长的,能够转化为共同财产。按以下公式核算:
设武士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数额为A元,入伍时年纪为B岁,他现已成婚C年,那么公式便是:
夫妻共同财产=A元/(70-B岁)×C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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