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承诺书撤销权纠纷案例(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02:24朱亚娟、蒋淑媛商品房买卖合同许诺书吊销权胶葛一案
[2006]沈民(2)房终字第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亚娟,女,1968年5月11日出世,汉族,无作业,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凤凰大街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淑媛,女,1954年3月17日出世,汉族,无作业。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凤凰大街99号。
托付署理人:王屹,胡明哲,辽宁法意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华新世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桃仙镇荒山子村.
法定代表人: 卢铿,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李振革,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阳华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9号
法定代表人:郑郭碧兰,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刘宏,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新军,女,1965年12月10日出世,汉族,无作业。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凤凰大街99号。
原审被告:张静,女,1967年9月23日出世,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凤凰大街99号。
原审被告:国俊华,男,1963年5月28日出世,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凤凰大街99号。
原审被告:胡乃虎,男,1962年8月10日出世,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凤凰大街99号。
原审被告:柳臣,男,1962年9月24日出世,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凤凰大街99号。
上诉人朱亚娟、蒋淑媛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许诺书吊销权胶葛一案,不服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二房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1月4日立案,依法由民二庭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志福、署理审判员李方晨一起组成合议庭,由王志福主审,于2006年3月7日开庭揭露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亚娟、蒋淑媛及托付署理人王屹、胡明哲,被上诉人沈阳华新世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的托付署理人李振革,被上诉人沈阳华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的托付署理人刘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边于2003年10月8日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好原告将坐落于沈阳市东陵区凤凰大街99号秀丽山庄B10单元房子出售给被告,建筑面积377.22平方米,总价款2,827,452元,交给期限为2003年10月30日前,原告应当在商品房交给运用后180日内将处理权属挂号需由原告供给的材料报产权挂号机关存案。如因原告的职责,被告不能在规则的期限内获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原告按已付房款的1%向被告付出违约金。合同签定后,原告如期将房子交给被告入住运用。两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房地产权证书、房子质量问题发作争议未达成协议。2004年8月9日晚21时许,秀丽山庄部分业主将从上海回沈的原告法定代表人卢铿从桃仙机场下飞机后拽到前来接机的辽AH7550别克车上,将司机拽下来,将卢铿挟制到秀丽山庄,第三人发现后,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卢铿在未经过董事会经过的情况下就该房子产权证书、房子质量问题进行交涉,与朱亚娟、蒋淑媛等19人于2004年8月10日4时许签定许诺书,做出许诺:1、所购房子的土地运用证、房子产权证等项手续应于本文件做出之日起一年内处理结束。如沈阳华新世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不能践约处理产权手续等事项,各业主有权将房子退还给沈阳华新世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华新世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向各业主返还房款并承当总房款30%的违约金,由沈阳华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向被许诺人承当连带保证职责。2、在上述产权手续未能处理之前,由沈阳华新世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替代各业主承当偿还银行借款本金以及偿还借款本金之日至产权处理结束之日的利息的职责,此项由沈阳华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向被许诺人承当连带保证职责。在上述产权手续处理结束后,秀丽山庄业主许诺向沈阳华新世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3、沈阳华新世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文件做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完结房子质量修理作业,并到达国家质量检验规范,对现有房子存在严峻质量问题的相应的给予补偿。如不能如期完结及合格,应向各业主承当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总房款的千分之一核算,此项由沈阳华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向被许诺人承当连带保证职责。4、在本文件做出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沈阳华新世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帮忙已交全款的业主补办结束银行按揭手续。5、修正原合同十九条,如呈现胶葛两边洽谈不成时,应向人民法院申述。6、本文件作为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具有平等效能。如对原合同修正或不同之处以本文件为准。7、沈阳华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沈阳华新世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本协议事项未能处理之前不能转让股权,如此期间沈阳华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各业主有权退房给沈阳华新世界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并由沈阳华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向被许诺人承当返还房款职责,一起承当总房款30%的违约金。许诺书签字盖章后,原告法定代表人卢铿于2004年8月10日5时许被差人接到机场派出所。为此,原告以该许诺书是在此种急迫的情况下,违反实在意思,权利职责极不对等,显失公正的情况下签定的,诉至法院,要求吊销原、被告之间签定的许诺书,由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