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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中国内产业的认定:现状、不足与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13:59

内容摘要:国内工业的确定是反倾销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尽管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已较为完善,但仍存在以下缺少:榜首,缺少合格出产者的确定规范;第二,缺少是否扫除相关当事方的详细规范;第三,区域工业破例的规则过于简略。我国有必要学习WTO《反倾销协议》、美国等WTO成员方的相关立法和实践进行完善。
反倾销法意义上的危害是对进口国出产同类产品的国内工业所形成的危害。因而,在确定同类产品之后,查询机关需进一步确定国内工业的规模。那么怎么确定国内工业?国内工业是否应包含一切的国内出产者?哪些出产者能够包含在国内工业之内?哪些国内出产者有必要扫除在国内工业之外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怎么?存在哪些缺少?怎么完善?本文拟结合WTO《反倾销协议》、美国等WTO成员方的立法及实践,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
一、国内工业的界说WTO《反倾销协议》第4.1条规则,“就本协议而言,国内工业一词应解说为指同类产品的国内出产者整体,或指总产值构成同类产品国内总产值一个首要部分(a major proportion)的国内出产者”。
1 关于何谓“一个首要部分”,《反倾销协议》对此并没作出相应解说。不过,在2003年的“阿根廷对巴西家禽征收反倾销税案”中,
2 专家组指出:第4.1条并未将国内工业确定为构成国内悉数产值的“首要部分”(the major proportion),而是确定为构成国内悉数产值的“一个首要部分”(a major proportion)。这标明在悉数的国内出产者中,能够存在多个首要部分。在存在多个首要部分的状况下,每个独自的首要部分并不必定超越50%的比例。因而,第4.1条并未要求成员方将国内工业确定为总产值超越悉数国内产值50%比例的国内出产者。相反,把国内工业解说为产值占悉数国内产值严重比例的国内出产者是能够的。
3 我国《反倾销法令》的规则与《反倾销协议》大致相同。《反倾销法令》第11条规则,“国内工业是指国内同类产品的悉数出产者,或许其总产值占国内同类产品悉数总产值的首要部分的出产者”。可是,值得注意的是,第11条中运用了“首要部分”而非WTO《反倾销协议》运用“一个首要部分”,这是否标明《反倾销法令》要求将国内工业确定为总产值超越悉数国内产值50%比例的国内出产者呢?笔者认为,状况并不必定如此,原因如下:
榜首,《反倾销协议》运用的是“amajorproportion”,但商务部的译著将其翻译为“首要部分”,而非“一个首要部分”,4尽管这样翻译或许不太稳当,但能够必定的说,《反倾销法令》第11条中的“首要部分”一词实际上对应的便是《反倾销协议》所运用的“amajorproportion”,而非“themajorpropor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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