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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11:26
融资租借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企业没有那么多的资金实力购买大型设备的时分,就能够经过向出租人付出必定租金的办法获得设备的运用权。因为我国融资租借的法令不完善,往往会构成胶葛发生,那么轿车融资租借胶葛事例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原告杨某琴,女,1965年2月4日出世,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黄竹坑村中村路*号,身份证号码:3526011***。
托付代理人林**、陈**,均系福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大街西二环南路**号(***归纳楼)*号楼**楼,安排机构代码证代码:664708***。
法定代表人欧**。
托付代理人李**,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融信租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借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大街**路***9号**大厦16楼**室,安排机构代码证代码:79837****。
法定代表人王**。
托付代理人陈*、邱**,均系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琴因与被告**机械公司融资租借合同胶葛一案,向本院提申述讼。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恳求追加**租借公司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代理人林**,被告**机械公司托付代理人李**,第三人**租借公司托付代理人邱**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杨某琴诉称,2010年7月6日,原告拟向被告龙岩办事处购买一台**发掘机(类型R335LC-9),约好价格为人民币1245000元,被告出售人员许诺该机理论油耗在25升左右,被告为原告代理融资租借。当日,原告交给了定金5万元。2010年7月14日,原告与**租借公司签定一份《融资租借合同》,约好**租借公司经过租借办法为原告购买一台**发掘机(类型R335LC-9),购买后租借给原告,租借期限为36个月,原告享有与租借物供货商等人的索赔权。次日,原告将首付款、确保金、管理费及保险费余款人民币365830元汇入王丁辉账户。被告收到上述金钱后,于当日向原告交给了一台发动机号为268587797的**发掘机。2010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一份《协议书》,两边就设备生意及融资租借事宜进行了约好,并约好了诉讼统辖法院。被告交给的**发掘机在正常运用十几天后便毛病不断,2010年7月27日,该发掘机开端常常无故熄火,7月29日,原告向被告龙岩办事处报修,该办事处派员屡次修理无效后将发掘机发动机高压油泵带至厦门检测,直至2010年8月8日才拿回重装。重装后又呈现油耗增高状况,由本来的每小时25升飙升至40升。原告屡次向被告及厂家反映该发掘机呈现的问题,被告虽屡次承认毛病现实,却不予修理、替换,致使该发掘机高油耗及无故熄火的毛病一向无法消除,严峻影响了原告对该发掘机的运用,也给原告构成了严峻的经济丢失。故恳求法院判令:1、免除原告与被告2010年7月20日签定的《协议书》; 2、被告交还**发掘机货款人民币1,245,000.00元及确保金人民币99,600.00元;原告将**发掘机(类型R335LC-9,发动机号268587797)交还给被告;3、被告补偿原告高油耗丢失人民币91980元、罢工期间丢失人民币247500元及律师费丢失人民币35000元(算计人民币374480元);4、由被告承当本案的诉讼和其他费用。诉讼中,原告已于2011年1月20日将上述发掘机返还给第三人**租借公司,故改变诉讼恳求为:1、撤回第1项诉讼恳求,即:依法判令免除原告与被告2010年7月20日签定的《协议书》;2、改变第2项诉讼恳求为:依法判令被告交还**发掘机货款人民币1,245,000.00元交还给第三人,将确保金人民币99,600.00元交还给原告;第三人将**发掘机(类型R335LC-9,发动机号268587797)交还给被告;3、第3、4项诉讼恳求不变。
原告为此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明资料:
A1、《协议书》一份,以此证明2010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就生意**发掘机及融资租借事宜签定了协议,并就案子统辖进行了约好;
A2、《融资租借合同》一份,以此证明2010年7月14日,原告与第三人就融资租借**发掘机事宜签定了协议,并就发掘机质量及索赔权进行了约好;
A3、收条及收款收据各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已按约将定金、首付款及确保金等付出给了被告;
A4、产品阐明书及出售状况阐明,以此证明被告出售人员出售**335LC-9发掘机时介绍的油耗为25升左右,为原装进口发动机;
A5、回访及修理状况阐明,以此证明被告交给的**335LC-9发掘机正常作业十几天后便毛病不断,常常无故熄火,修理后油耗添加至每小时40升,虽经原告屡次要求,被告及厂家均不予修理和替换,严峻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A6、律师函一份,以此证明原告托付律师于2010年11月25日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处理产品质量问题,但被告收函后至今不予处理。
A7、律师费发票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因本案托付律师花费人民币35000元。
A8、轿车租借合同、收款收据及营业执照等,以此证明原告因发掘机原因罢工,罢工期间构成租借运土车丢失人民币180000元。
A9、收款收据及证明,以此证明原告因发掘机原因罢工,罢工期间构成租借铲车丢失人民币64800元。
A10、相片,以此证明发掘机修理现场相片及发掘机作业组状况。
A11、特快专递邮件概况单,以此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宣布的律师函。
A12、收款收据及证明,以此证明原告因发掘机原因罢工,罢工期间构成租借铲车丢失人民币64800元。
A13、相片及录像光盘,以此证明原告发掘机因熄火及油耗毛病屡次要求被告及售后修理,被告派员对油耗进行测验,承认油耗为每小时40升。
A14、杨来财证言,以此证明发掘机毛病状况、油耗测验状况以及罢工丢失状况。
A15、液压发掘机技能条件(GB/T9139-2008),以此证明新的国家标准虽未规则强制性标准,但有节省能耗的作业办法的要求,且关于有技能协议的,应按用户的技能协议制作。
A16、我国发掘机职业发掘机产品质量确保规则,以此证明原告要求退货契合发掘机职业质量确保规则。
被告**机械公司辩称,一、本案所涉发掘机并不存在原告所诉质量问题,且该发掘机现已出卖,底子不存在退机、退款问题。二、被告并未收取原告交给的确保金。原告交给的确保金是为确保其准时还款由被告代第三人收取的,并非被告收取,不存在被告交还确保金之事,且依据《融资租借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规则“首付租金、确保金….,若乙方(原告)在付出上述费用后至租借期满前提出免除或吊销本合同,不管乙方赞同与否,上述费用均不交还”,原告与第三人融资租借合同胶葛,因原告严峻违约,已由鼓楼法院作出民事判定,因而第三人亦无须将确保金交还。三、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其丢失374480元,没有依据,且原告显着有虚拟丢失之嫌。综上,本案所涉发掘机不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所诉各项恳求均不能成立,应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被告为此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明资料:
B1、(1)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一份;(2)关于R335LC-9燃油耗费率阐明复印件一份;(3)GB/T9139.2-1996液压发掘机技能条件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1)原告购买的发掘机质量合格;(2)国家标准液压发掘机的油耗是64.3L/h。
B2、**挖机QSC(26858797)查看陈述传真件一份(2010年10月18日),以此证明(1)经2010年10月18日检测,发动机油耗正常,并不存在原告所诉油耗过高问题;(2)原告诉称油耗过高可能是因其油耗检测办法和办法不妥引起。
B3、福建**QSC8.3油耗陈述(2010年11月16日),以此证明经2010年8月28日、10月18日、11月14日检测,并无原告所诉发掘机油耗过高问题。
第三人**租借公司辩称,一、原告杨某琴的诉讼恳求第2项,要求辩论人将发掘机交还被告已现实上无法完成,辩论人已于2011年3月12日将发掘机出卖给别人。二、融资租借合同约好的确保金系作原告依据合同约好实行合同之确保。原告在实行租借合同期间严峻违约,在第三人向法院申述后调停免除融资租借合同。依据合同约好,若原告在租借期满前免除或吊销合同,不管辩论人赞同与否,上述费用均不交还。三、原告建议高油耗丢失及罢工期间丢失没有现实及依据依据,且不能证明丢失与本案存在因果联系。原告要求补偿其律师费丢失,无法令依据。综上,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第三人为此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明资料:
C、(2010)鼓民初字第9099号民事判定书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本案诉争发掘机一切权为第三人一切,因原告未及时向第三人付出租金,第三人已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融资租借合同之诉,法院判定支撑了第三人关于免除《融资租借合同》、付出逾期租金及违约金、律师费的诉请,现该判定已收效,原告未在判定指定期间实行义务。
本院依据原告恳求告诉证人杨来财到庭作证。
经法庭质证和检查,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对上列证明资料A1、A2和C的实在性没有贰言,本院对上述证明资料的实在性依法予以承认,依据A1、即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7月20日签定的《协议书》,其内容仅是对原告与**租借公司于2010年7月14日签定的《融资租借合同》中有关出卖人被告**机械公司与承租人原告杨某琴之间的权利义务未尽事宜进行约好,上述三份依据可证明原被告及第三人三方构成的法令联系为融资租借合同联系,被告**机械公司为出卖人,第三人**租借公司为出租人(买受人),原告为承租人,其并非本案发掘机的买方,该发掘机的买方为第三人**租借公司。
被告与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资料A3中的收条的实在性提出贰言,却并不否定原告已交纳5万元定金的现实,故本院对被告已收取原告5万元定金的现实予以承认,但归纳原被告及第三人三方所签定的合同,原告付出的5万元定金及首付款、确保金等算计415830元均系被告代第三人收取。
原告提交的证明资料A4-A16及恳求证人杨来财出庭作证,用以证明租借物发掘机存在熄火及油耗过高的质量问题,以及因质量问题给其构成经济丢失,但因原告在与第三人**租借公司胶葛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已于2011年1月20日自行赞同将上述发掘机返还给第三人**租借公司,而**租借公司作为该租借物的一切权人,其有权将该租借物予以处置变卖,故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虽提出对该租借物进行质量判定恳求,却因为该租借物已被变卖,构成无法进行判定,因而现无法证明该发掘机熄火是否为设备自身质量问题。至于原告提出的油耗过高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明资料系其单独测验所得,而被告也提交了相反的证明资料B1-B3,故不足以证明该发掘机的实践油耗,且该发掘机产品阐明书,以及被告出售人员李宝龙书面证明资料均指25升/小时为理论油耗,而实践油耗巨细与运用办法等许多要素有关。综上,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明资料不足以证明该发掘机存在质量问题。
依据本案现有依据,本院承认如下现实:
2010年7月14日,以原告杨某琴为承租方(甲方),第三人**租借公司为出租方(乙方),两边签定一份《融资租借合同》,合同约好:**租借公司将其向供货商被告**机械公司购买的一台**发掘机(类型R335LC-9、发动机号268587797),租借给原告,租借期限为36个月,自2010年7月15日至2013年6月15日;每月租金31119.21元;首付租金249000元、确保金99600元、管理费37350元、保险费29880元(算计415830元);甲方能够将购买合同(指甲方与供货商签定的编号为RXZL-2010-G-0243的合同)项下对供货商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承受甲方的转让,直接向供货商行使索赔权。合同签定后,原告于次日付出了金钱365830元,加上2010年7月9日由李宝龙收取的5万元定金,算计415830元(被告**机械公司于2010年12月2日向原告杨某琴开具了一份内容为“代收R335LC-9首付款415830元”的收款收据)。被告于2010年7月15日向原告交给了一台发动机号为268587797的**发掘机。2010年7月20日,以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两边签定一份《协议书》,就上述《融资租借合同》华夏被告之间未尽事宜进行了约好。之后,第三人**租借公司以原告未按《融资租借合同》约好向其付出租金为由,诉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鼓楼区法院审理过程中,杨某琴于2011年1月20日将上述租借物发掘机交还给**租借公司,**租借公司随后将该发掘机变卖别人。杨某琴依据其与被告签定的上述《协议书》中对发生胶葛统辖权的约好,以其向被告购买的上述发掘机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琴与被告**机械公司及第三人**租借公司之间发生的融资租借合同联系,系三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且内容未违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确定合法有用,三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实行。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好向被告提出索赔,但原告供给的证明资料不足以证明本案所涉发掘机存在质量问题,应承当举证不能的职责,故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其因租借物发掘机存在质量问题所构成的经济丢失的诉讼恳求缺少依据,本院不予支撑。第三人**租借公司作为该发掘机的一切权人,其在回收原告交还的租借物发掘机后,有权对该发掘机予以处置,第三人是否应将该发掘机交还给被告,与原告无关,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判令第三人**租借公司将发掘机交还给被告,被告交还货款的诉讼恳求亦不予支撑。原告付出的首付租金、管理费、保险费、确保金等,依融资租借合同约好均系**租借公司所得,被告**机械公司仅代为收取,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机械公司交还确保金的诉讼恳求,没有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撑。因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判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琴的诉讼恳求。
案子受理费20271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傅**
人民陪审员 陈**
人民陪审员 李**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
附:法令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令保护,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侵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借合同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借物的挑选,向出卖人购买租借物,供给给承租人运用,承租人付出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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