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学生是否可以申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19:47
咱们知道,一般情况下,工伤确定是由上班的人在工作中遭到损伤而请求的。可是,在校的学生遭到损伤之后是否能够请求工伤确定呢?这也是很多人疑问的问题。听讼网小编为您整理了学生请求工伤确定的相关内容,期望能为您答疑解惑。
工伤确定学生是否能够请求
学生不具有劳作法规则的劳作者主体资格,不能请求工伤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二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组织(以下总称用人单位)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适用本法。”可见,我国相关法令法规对劳作者及劳作就业保证规模都作了明确规则,而根据该条规则,在校生并不契合“劳作者”界说的条件。他们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不是法令意义上的劳作者。因而,学生不能算作我国《劳作法》上规则的劳作者。
实习生能够请求确定工伤吗?
实习生不契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劳作部于1996年10月1日公布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第六十一条规则:“到参与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工作高中学生发作伤亡事故的,能够参照本方法的有关待遇规范,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发给一次性待遇”。但随着《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前述《试行方法》已失效,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承继上述实习生伤亡事故能够参照工伤确定及处理的规则。
从法令视点看,大学生实习阶段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成立劳作联系。用人单位与实习大学生不存在劳作联系,不受《劳作合同法》调整和维护,也不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可是,实习生不适用工伤并不意味着“伤了白伤”,受害人仍能够人身危害补偿申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学生实习期间,由公司对学生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公司是受益人,两者之间的联系实际上构成了雇佣联系,所以,受伤的学生应该向公司建议补偿。
因而,在校学生没有交纳工伤保险,还不具有成为劳作者的主体资格,身份仍然是学生,受伤后不能请求工伤确定,可是能够经过其他民事途径寻求补偿和维护。如果您还需要进一步了解学生工伤确定的相关内容,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工伤确定学生是否能够请求
学生不具有劳作法规则的劳作者主体资格,不能请求工伤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二条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组织(以下总称用人单位)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适用本法。”可见,我国相关法令法规对劳作者及劳作就业保证规模都作了明确规则,而根据该条规则,在校生并不契合“劳作者”界说的条件。他们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不是法令意义上的劳作者。因而,学生不能算作我国《劳作法》上规则的劳作者。
实习生能够请求确定工伤吗?
实习生不契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劳作部于1996年10月1日公布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第六十一条规则:“到参与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工作高中学生发作伤亡事故的,能够参照本方法的有关待遇规范,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发给一次性待遇”。但随着《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前述《试行方法》已失效,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承继上述实习生伤亡事故能够参照工伤确定及处理的规则。
从法令视点看,大学生实习阶段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成立劳作联系。用人单位与实习大学生不存在劳作联系,不受《劳作合同法》调整和维护,也不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可是,实习生不适用工伤并不意味着“伤了白伤”,受害人仍能够人身危害补偿申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危害,雇主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学生实习期间,由公司对学生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公司是受益人,两者之间的联系实际上构成了雇佣联系,所以,受伤的学生应该向公司建议补偿。
因而,在校学生没有交纳工伤保险,还不具有成为劳作者的主体资格,身份仍然是学生,受伤后不能请求工伤确定,可是能够经过其他民事途径寻求补偿和维护。如果您还需要进一步了解学生工伤确定的相关内容,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