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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当然是房屋实际所有权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2:4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条的规则,不动产品权的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应当按照法令规则挂号。物权公示准则是为维护买卖安全,进步功率而在不动产买卖中建立的一项重要准则。可是有些不动产的归属争议并不能适用该准则,如过错挂号,挂名挂号,未予以挂号等均应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明以及相应的依据加以确定。
房子权属证书是挂号机关颁发给权力人作为其享有权力的凭据,是判别一套房子的产权归谁一切的规范便是看权属证书,房子权属证书是权力人依法具有房子一切权并对房子行使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仅有合法凭据。
因而买房人借用别人名义购房的必定结果是房子一切权挂号在被借名人名下,被借名人享有产权人的悉数权力。假如买房人要求被借名人过户而被借名人回绝过户,除非买房人有充沛的依据证明购买房子的出资现实,不然买房人无法取得房子一切权。
这种挂名买房的方法存在以下危险:
榜首,假如被借名人已将房子出售,则买房人无权向新产权人主张权力,只能要求被借名人赔偿损失。
第二,假如被借名人有对外债款,债权人能够恳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
第三,假如被借名人逝世,房子还或许由于遗产承继联系,被其别人承继。可见,买房人借用别人名义购房危险极大,在现实生活中,主张买房人不要借用别人名义购房,以防止其产业权益受损害,而得不到法令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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