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9:28
产品质量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出产、出售活动,有必要恪守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的归于本法所称产品规模的进口产品,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则。具体内容请阅览下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清晰产品质量职责,保护用户、顾客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拟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主旨的规则。
2.拟定产品质量法的首要意图: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出产者、出售者确保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清晰产品质量职责,严峻惩治出产、出售冒充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
保护用户、顾客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止冒充伪劣产品的出产和流转,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纳必要的宏观管理和鼓励引导的办法,促进企业确保产品质量,而且经过加强对出产和流转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查看,树立运用商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限制冒充伪劣产品的机制,保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修理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出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顾客”,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日子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出产、出售活动,有必要恪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用于出售的产品。建造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则。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规模的规则。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首要调整在产品出产、出售活动中发作的权力、职责、职责联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规模包含:以出售为意图,经过工业加工、手艺制造等出产方式所取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未经加工的天然构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则。
“建造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则”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则。
不动产中的动产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的归于本法所称产品规模的进口产品,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则。
5.本法适用的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别工商业经营者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清晰产品质量职责,保护用户、顾客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拟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主旨的规则。
2.拟定产品质量法的首要意图: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出产者、出售者确保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清晰产品质量职责,严峻惩治出产、出售冒充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
保护用户、顾客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止冒充伪劣产品的出产和流转,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纳必要的宏观管理和鼓励引导的办法,促进企业确保产品质量,而且经过加强对出产和流转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查看,树立运用商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限制冒充伪劣产品的机制,保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修理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出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顾客”,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日子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出产、出售活动,有必要恪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用于出售的产品。建造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则。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规模的规则。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首要调整在产品出产、出售活动中发作的权力、职责、职责联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规模包含:以出售为意图,经过工业加工、手艺制造等出产方式所取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未经加工的天然构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则。
“建造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则”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则。
不动产中的动产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的归于本法所称产品规模的进口产品,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则。
5.本法适用的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别工商业经营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