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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租房产怎样进行申报纳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14:44

问:个人转租房产怎样申报交税?
答:
一、营业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5〕76号)第五条规则:“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所、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别人的行为也归于租借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借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计税依据:转租租金收入全额。
税率:(1)转租住宅: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和住宅租借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则:“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租借住宅在3%税率的基础上折半征收营业税。”(2)转租住宅以外的其他房产:税率为5%。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
以实缴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照适用税率交纳城建税、依照3%的税率交纳教育费附加,依照2%的税率交纳当地教育附加。
三、房产税
依据《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方针问题的告诉》(豫地税函〔1992〕12号)规则,房子屡次转租,只就第一次租借时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再转租,不再征收房产税。
四、乡镇土地使用税:
(1)转租住宅: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和住宅租借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租借住宅,不区别用处,免征乡镇土地使用税。”
(2)转租住宅以外的其他房产: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说和暂行规则>的告诉》)(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四条规则:“土地使用税由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交纳。具有土地使用权的交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践使用人交税。”
五、印花税
(1)转租住宅: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和住宅租借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则,对个人租借、承租住宅签定的租借合同,免征印花税。
(2)转租住宅以外的其他房产:按租借两边书立的租借合同所载金额依1%的税率纳税。
六、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子获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639号)规则:“一、个人将承租房子转租获得的租金收入,归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产业租借所得’项目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二、获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子租借方付出的租金,凭房子租借合同和合法付出凭证,答应在核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事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产业租借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第调整为:
(一)产业租借过程中交纳的税费;
(二)向租借方付出的租金;
(三)由交税人担负的租借产业实践开支的补葺费用;
(四)税法规则的费用扣除规范。”
税率:(1)转租住宅: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和住宅租借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则:“对个人租借住宅获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转租住宅以外的其他房产: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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