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婚约的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15:15

婚约,也称订亲或定婚,是指男女两边以将来成婚为意图所作的事前约好。在我国封建社会,六礼中的前四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都与定婚有关,定婚是婚嫁的必经程序。在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的大理院依然对定婚作如下解说:
“定婚为成婚之条件,据现在持续有用之前清现行律载,男女定婚,写立婚书,依礼聘要。文载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等语,是婚约必备的条件之一,婚能为有用建立,苟无一具有,虽无成婚,于法律上仍不生婚姻之效。”
我国现在有些当地,虽仍有婚约这种方式存在,但从现行上看,并没有关于婚约的明文规则,在法律上既不制止男女两边自行缔成婚约,也不供认婚约对两边具有约束力。关于解除婚约所引起的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有关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规则“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
1、两边未处理手续的;
2、两边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适用2、3项的规则应当以离婚为条件“。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