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16:49

广州市人事争议裁定庭规矩
(穗人发〔2007〕39号 二○○七年三月六日)
第一条 为保护人事争议裁定次序,保证人事争议裁定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矩》、《广州市人事争议裁定施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矩,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出庭的裁定员、书记员、当事人、署理人和其他裁定参与人应当着装整齐;全部裁定参与人、旁听人须恪守裁定庭规矩,讲文明,讲礼貌,不得带着与案子无关的任何物品入庭,自觉保护裁定庭次序。
第三条 开庭审理案子时由首席裁定员(独任裁定员)掌管裁定庭的裁定活动。
第四条 裁定员进入裁定庭和宣告裁定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五条 庭审过程中,裁定两边当事人有必要尊重事实,照实陈说。
第六条 公开审理的案子,人事争议裁定办公室可依据裁定场所确认旁听人数,公民可持身份证请求旁听,经答应后凭旁听证进入裁定庭。下列人员不得参与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裁定委员会同意的在外);
(二)证人;
(三)精力病人等不宜旁听的人(间歇性精力病人在精力正常的情况下在外)。
第七条 非实行职务的裁定参与人、旁听人,不得在庭审过程中穿戴作业制服。
第八条 庭审进行期间,裁定参与人应当恪守裁定庭规矩,自觉保护裁定庭次序,不得喧闹、喧嚷和施行其他波折裁定活动的行为。
第九条 裁定旁听人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裁定区,不得拍手、讲话、发问,未经答应不得记载,不得施行其他波折裁定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裁定当事人讲话、陈说、质证和争辩,须经首席裁定员(独任裁定员)答应。不得运用凌辱性、攻击性言语进行人身攻击;不得作与争议无关的陈说;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
第十一条 在裁定庭内,未经答应,制止摄影、录音、录像。庭审过程中,制止运用全部通讯东西,手提电话和传呼机应封闭或调至振荡状况。新闻记者旁听应恪守本规矩。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哄闹、冲击裁定庭,不得诋毁、要挟、殴伤裁定人员以及勘验人、判定人和证人。
第十三条 关于违背裁定庭纪律的人,首席裁定员(独任裁定员)有权口头正告、训诫,情节严峻的,责令其退出裁定庭。
第十四条 对哄闹、冲击裁定庭,凌辱、诋毁、要挟、殴伤裁定人员等严峻打乱裁定庭次序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矩,送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