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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中规定“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可以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20:42
某食物加工厂和某粮食公司终年协作,食物加工厂期望再定一些小麦,所以。宣布订单,订货单写明:“订货20吨小麦价格每吨800元,6月20日前交货,提货付款。贵公司如赞同,请于3日内回复,详细事宜再做洽谈。“订单宣布一天后,食物加工厂收到粮食公司的传真回复:”赞同贵厂订货单内容,但由于出产原因,交货期只能在6月25日前。如贵厂无异议,则视为承受。“食物加工厂以为粮食公司的回复有些强买强卖的意味,回绝协作。
律师说法:现在是商场经济,企业之间更多的是公正生意,强买强卖基本上没有商场了,各大商家都不会做出自会出息的事。我国《合同法》规则的要约是期望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明。如果在要约中约好:不回复即建立,给人的感觉是仅是一方说了算。
合同没有建立在洽谈一致的基础上。,那么合同可能是不公正的。食物加工厂的订货单尽管内容清晰,可是没有约好许诺即有用,不能认定为要约,只能是要约约请。粮食公司的回复应视为要约。粮食公司在要约中规则”如贵厂无异议,则视为承受“仅仅提出的条件之一,并没有强买强卖的意思,食物加工厂应按自己的出产计划和出产成本决议是否承受粮食公司的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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