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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持离婚协议书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06:35
分明手上有一份具有法令效能、且现已收效的离婚协议,在对方不实行协议的情况下,自己请求强制实行有理有据,为什么法院会回绝受理呢?收效的离婚协议分明是具有法令效能的法令文件,为什么不能强制实行呢?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您解说个中缘由。
当事人能否持离婚协议书请求强制实行
在我国强制实行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现已收效的法令文书所承认的债务予以公力救助而进行的司法活动,法令对能够被法院强制实行的法令文书有清晰的规则。 而协议离婚是我国离婚方法中的一种,是指婚姻当事人两边自愿离婚,并一起就离婚后产业切割、子女抚育等问题达到共同协议,经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后即具有法令效能,其从本质上讲仅仅离婚的当事人两边自愿达到的一种合意,是一种“合同”,不属于能够请求法院强制实行的法令文书,因而不能就离婚协议书的产业内容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强制实行,是法院依据收效的法令文书强制被请求实行人实行其应尽事项的一种特别强制措施。实行文书包含:人民法院发作法令效能的民事判定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具有产业实行内容的刑事判定书、裁定书;裁定组织的裁决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实行内容的决议。故,离婚协议书并不是法院的实行依据。假如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触及孩子抚育、产业切割的内容反悔乃至产生纠纷的,依据法令规则,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另行提申述讼。
这些文书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做出这个文书的都是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当事人与对方达到的离婚协议,是个人之间的约好,明显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实行的文书,所以,在对方回绝付出抚育费时,当事人不能据此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但这不意味着当事人就无计可施,能够向法院申述,要求从头承认孩子抚育费的担负问题。
《婚姻法》规则: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悉数。因而,法院必定会对付出抚育费做出一个判定。那时,对方若仍不给付,当事人就能够凭判定书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了。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是不能请求强制实行的,只能另行申述后对方仍不实行的情况下才干请求强制实行。也就是说,在婚姻挂号机关达到的离婚协议,遇一方不实行,另一方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而只能向法院申述。假如您需求这方面的法令协助,欢迎咨询听讼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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