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承运人过失共同海损不得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9:42A轮货舱进水,船载货品严峻受损。受损货品分属42个货主、由14份保单承保。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在于一起海损是否建立,一起海损费用是否应当由货品方分摊。一起海损是否应当由获益方分摊,有必要考虑承运人是否有差错,差错是否能够免责。
事例回放
2003年7月6日,船只A在港外锚地逃避飓风时发作进水事端,货舱进水,船载货品严峻受损。受损货品分属42个货主、由14份保单承保,合计稳妥金额为900多万元人民币。
事端发作后,船东当即发布海事声明并宣告一起海损。货品稳妥人在接到报案后也当即赶赴现场并委请稳妥公估公司检查货品丢失状况,核定丢失金额。在一起查勘现场后,经货品稳妥人与托运人洽谈,托运人联名向我国船级社某分社递交了船只公平查验请求书。随后,验船师上船对A轮进行了公平查验。
8月 7日,船载货品由承运人转运到目的港,承运人在收取一起海损担保后向当地海事法院B提起诉讼,要求货方补偿一起海损费用60万元人民币。8月10日,托运人向海事法院C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补偿货品丢失137万元人民币并扣押了A轮。本案最后由海事法院C并案审理,货品稳妥人在实践补偿后依照代位追偿程序请求参与诉讼。
争辩焦点
本案的争议的最大焦点在于一起海损是否建立,一起海损费用是否应当由货方分摊。
依据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则,一起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只、货品和其他产业遭受一起风险,为了一起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纳办法所直接形成的特别献身、付出的特别费用。一起海损建立有必要具有四个要件,即:榜首,船、货、产业面对一起的且为实在的海上风险;第二,所采纳的办法是为一起安全、是有意的、合理的;第三,献身和费用是特别的;第四,采纳的办法发生了活跃和有效益的成果。
及时结案
本案中,A轮在逃避飓风期间发作货舱很多进水事端,为避免船只淹没,活跃施救所发生的租借大马力水泵费用、拖轮费用、港口费用以及人工施救费用等契合上述四个要件,能够构成一起海损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一起海损费用并不当然应由获益方分摊。理由是,一起海损的建立并不考虑风险是由何种原因形成,也不考虑承运人是否有差错、差错是否能够免责,只需海上风险实在存在并要挟到船、货、其他产业的一起安全,一起海损即可建立。一起海损费用是否应当由获益方分摊则有必要考虑承运人是否有差错,差错是否能够免责。本案中的运送方式为国内滨海货品运送,因为我国对滨海运送实施彻底过错责任制,承运人不存在过错免责的状况,因而,只需证明承运人有过错,承运人即无权要求货方分摊一起海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