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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抢劫又绑架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23:43
首要,依照吸收犯理论,若前行为是后行为开展的必要条件,后行为是前行为开展的必然结果,且前后行为侵略客体共同、目标共一起,重行为应吸收轻行为。行为人先掠夺,在掠夺暴力连续的条件下,使用暴力构成的钳制将被害人劫持,契合吸收犯的首要条件。一起,掠夺罪和劫持罪侵略的客体有共同性,即都在不同程度上侵略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且本案中两行为均指向同一被害人,再者,掠夺罪较之劫持罪而言是轻罪。故掠夺罪可被劫持罪吸收,仅建立劫持罪。
其次,从法令适用看,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关于在劫持过程中以暴力钳制等手法当场劫取被害人的行为怎么适用法令的答复》规则:“行为人在劫持过程中,又以暴力、钳制等手法当场劫取被害人资产,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分。”此批复虽然是针对劫持过程中劫取别人资产问题作出的,但笔者以为,对“劫持过程中”的了解可延伸至劫持的暴力钳制行为发生之时。从行为人施行暴力行为并劫得被害人资产开端到劫持被害人停止,被害人一向处于暴力钳制之下,故仍可适用该批复认定为劫持过程中劫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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