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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01:30
发布部分: 国务院发布文号:为了习惯我国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求,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环境,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作如下批改:一、将第三条批改为:“建立外资企业有必要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开展,能够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国家鼓舞外资企业选用先进技能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完成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舞举行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二、将第四条、第五条兼并,批改为:“制止或许约束建立外资企业的职业,按照国家辅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则及外商投资工业辅导目录履行。”三、将第十条中的“产品在我国和国外市场的出售份额”删去。四、将第十五条中的“以及在我国和国外市场的出售份额”删去。五、将第二十二条批改为:“外资企业在运营期内不得削减其注册资本。可是,因投资总额和出产运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削减的,须经批阅机关同意。”六、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批改为:“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出产所必需的设备。”七、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批改为:“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能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能应当为外国投资者一切。”八、删去第四十三条。九、将第四十五条批改为:“外资企业能够在我国市场出售其产品。国家鼓舞外资企业出口其出产的产品。”十、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批改为:“外资企业能够自行在我国出售本企业出产的产品也能够托付商业机构代销其产品。”十一、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十二、将第五十二条中的“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一致税”,批改为“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则减税、免税”。十三、将第五十三条批改为:“外资企业出产的出口产品,除我国约束出口的以外,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则减税、免税或许退税。”十四、删去第五十六条。十五、将第八十四条批改为:“外资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许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签订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十六、删去第八十七条。此外,对部分条款的表述予以批改,条文次序作相应调整。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依据本决议作相应的批改,从头发布。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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