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23:35
稳妥是指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好向稳妥人付出稳妥费,稳妥人关于产业稳妥承当补偿稳妥金职责,或许对人身稳妥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的商业稳妥行为。
一、投保人根本职责:依据合同约好向稳妥人付出稳妥费。
二、稳妥人根本职责:补偿稳妥金(产业稳妥)或许给付稳妥金(人身稳妥)。
1.产业稳妥:稳妥人关于合同约好的或许发作的事端因其发作所形成的产业丢失承当补偿稳妥金职责;
2.人身稳妥:当被稳妥人逝世、伤残、疾病或许到达合同约好的年纪、期限等条件时,稳妥人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
三、《稳妥法》所指的稳妥是指商业稳妥行为。
【律师提示】
稳妥是指受同类危险要挟的人为满意其成员危害补偿的需求,组成的双务性且具有独立的法令恳求权的一起集体,依据合理核算一起集资,对危险所形成的丢失予以补偿的经济制度。
【法条链接】
《稳妥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稳妥,是指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好,向稳妥人付出稳妥费,稳妥人关于合同约好的或许发作的事端因其发作所形成的产业丢失承当补偿稳妥金职责,或许当被稳妥人逝世、伤残、疾病或许到达合同约好的年纪、期限等条件时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的商业稳妥行为。
稳妥法的根本准则如下:
一、空间效能准则:在我国境内(非我国领域内)从事稳妥活动适用《稳妥法》。
二、遵纪守法准则:从事稳妥活动有必要恪守法令、行政法规。
1.稳妥活动的内容有必要合法;
2.稳妥活动的方式有必要合法;
3.稳妥活动应当恪守法令、法规。
三、尊重社会公德准则:从事稳妥活动有必要尊重社会公德。
四、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准则:从事稳妥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诚笃信用准则:又称为最大诚信准则或许最好心准则,是指稳妥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准则。
六、稳妥专营准则:是指稳妥事务由按照《稳妥法》建立的稳妥公司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稳妥安排运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稳妥事务。
1.只要按照《稳妥法》的有关规则被同意建立的稳妥公司以及其他依法建立的稳妥安排,才有资历从事稳妥事务运营活动;除此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都禁绝运营稳妥事务。
2.除法令还有规则外,稳妥公司以及其他依法建立的稳妥安排禁绝运营商业稳妥以外的其他事务。
七、境内投保准则:是指在我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安排需求处理境内稳妥的,应当向我国境内的稳妥公司投保。
1.投保人或被稳妥人是境内的法人或安排(不包括自然人);
2.处理境内稳妥(主要指稳妥标的在境内的稳妥)。
八、稳妥分业运营准则:是指除国家还有规则外,稳妥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任业实施分业运营、分业处理,稳妥公司与银行、证券、信任事务安排别离建立。
【法条链接】
《稳妥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稳妥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稳妥活动有必要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稳妥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准则。
第六条 稳妥事务由按照本法建立的稳妥公司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稳妥安排运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稳妥事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安排需求处理境内稳妥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稳妥公司投保。
第八条 稳妥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任业实施分业运营、分业处理,稳妥公司与银行、证券、信任事务安排别离建立。国家还有规则的在外。
我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关于《稳妥法》有关条文了解的复函
(2002年12月21日 保监办函[2002]112号)
深圳保监办:
你办《关于正确了解<稳妥法>修正前第六条的请示》(保监深发[2002]号)收悉。经研讨,现函复如下:
一、《稳妥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的根本法令,对其有关条文的有用解说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立法解说,或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说。我国保监会作为稳妥业的监管机关,没有解说《稳妥法》的职权,因而,咱们的解说只能视为一种理论上或逻辑上的解说,只要参阅含义。
二、从《稳妥法》第六条的文义来看,要求应当向境内的稳妥公司投保的状况包括两个条件:榜首,投保人或被稳妥人是境内的法人或安排;第二,处理境内稳妥,主要指稳妥标的在境内的稳妥。依据这种了解,你办请示中所列五种景象,其间第二、四、五这三种景象显着不契合上述条件。榜首种景象,稳妥实践事务操作中,对稳妥标的在境外移动的运送稳妥许多方面都采纳灵敏的做法,在承保主体上应当也不用作约束性方针要求。第三种景象或许触及统括保单等特别稳妥事务,鉴于这种事务自身的跨地域性,在稳妥公司的挑选上,也不宜作约束;但假如对在境内的稳妥标的独自处理稳妥,则应当向境内的稳妥公司投保。
以上定见,仅供参阅。
我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关于对新《稳妥法》第七条释义的复函
(保监办函〔2003〕19号)
东京海上火灾稳妥株式会社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恳求回答新《稳妥法》第七条释义的来信收悉。经研讨,现函复如下:
依据《立法法》的规则,法令解说权归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会的定见仅供参阅。
对新《稳妥法》第七条的了解应当掌握两个方面:一是境内的法人和其他安排作为投保人,付出稳妥费;二是处理稳妥标的和危险在我国境内的稳妥。假如投保时契合上述景象,法令要求投保人向在我国境内合法运营的稳妥公司投保。
因而,你公司恳求回答的第1、3、4种景象,应当依据产业所有权的实践归属,危险由谁承当和稳妥费由谁实践付出的状况予以确认;第2种景象,假如国外的法人作为投保人并付出稳妥费,其在我国的分公司、办事处并不列支稳妥费作为营运本钱,则能够向国外的稳妥公司投保;第5种景象,依据我国入世许诺,能够向国外的稳妥公司投保。
二OO三年二月十三日
我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稳妥法》第七条了解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9〕124号)
丘博稳妥(我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监办函〔2003〕19号的请示》和《关于国外法人是否可为其在我国的子公司向国外的稳妥公司投保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现函复如下:
国外法人与其在我国境内的子公司,归于彼此独立的法人。《关于对新〈稳妥法〉第七条释义的复函》(保监办函〔2003〕19号)中针对国外法人在我国的分公司、办事处的投保问题作出的答复,并不适用于国外法人在我国的子公司。
一起,依据《关于〈稳妥法〉有关条文了解的复函》(保监办函〔2002〕112号),《稳妥法》要求应当向境内的稳妥公司投保的状况包括两个条件:榜首,投保人或被稳妥人是境内的法人或安排;第二,处理境内稳妥,主要指稳妥标的在境内的稳妥。关于契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稳妥公司投保。
我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摘自宁德金圣律师网
一、投保人根本职责:依据合同约好向稳妥人付出稳妥费。
二、稳妥人根本职责:补偿稳妥金(产业稳妥)或许给付稳妥金(人身稳妥)。
1.产业稳妥:稳妥人关于合同约好的或许发作的事端因其发作所形成的产业丢失承当补偿稳妥金职责;
2.人身稳妥:当被稳妥人逝世、伤残、疾病或许到达合同约好的年纪、期限等条件时,稳妥人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
三、《稳妥法》所指的稳妥是指商业稳妥行为。
【律师提示】
稳妥是指受同类危险要挟的人为满意其成员危害补偿的需求,组成的双务性且具有独立的法令恳求权的一起集体,依据合理核算一起集资,对危险所形成的丢失予以补偿的经济制度。
【法条链接】
《稳妥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稳妥,是指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好,向稳妥人付出稳妥费,稳妥人关于合同约好的或许发作的事端因其发作所形成的产业丢失承当补偿稳妥金职责,或许当被稳妥人逝世、伤残、疾病或许到达合同约好的年纪、期限等条件时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的商业稳妥行为。
稳妥法的根本准则如下:
一、空间效能准则:在我国境内(非我国领域内)从事稳妥活动适用《稳妥法》。
二、遵纪守法准则:从事稳妥活动有必要恪守法令、行政法规。
1.稳妥活动的内容有必要合法;
2.稳妥活动的方式有必要合法;
3.稳妥活动应当恪守法令、法规。
三、尊重社会公德准则:从事稳妥活动有必要尊重社会公德。
四、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准则:从事稳妥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诚笃信用准则:又称为最大诚信准则或许最好心准则,是指稳妥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准则。
六、稳妥专营准则:是指稳妥事务由按照《稳妥法》建立的稳妥公司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稳妥安排运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稳妥事务。
1.只要按照《稳妥法》的有关规则被同意建立的稳妥公司以及其他依法建立的稳妥安排,才有资历从事稳妥事务运营活动;除此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都禁绝运营稳妥事务。
2.除法令还有规则外,稳妥公司以及其他依法建立的稳妥安排禁绝运营商业稳妥以外的其他事务。
七、境内投保准则:是指在我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安排需求处理境内稳妥的,应当向我国境内的稳妥公司投保。
1.投保人或被稳妥人是境内的法人或安排(不包括自然人);
2.处理境内稳妥(主要指稳妥标的在境内的稳妥)。
八、稳妥分业运营准则:是指除国家还有规则外,稳妥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任业实施分业运营、分业处理,稳妥公司与银行、证券、信任事务安排别离建立。
【法条链接】
《稳妥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稳妥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稳妥活动有必要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稳妥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准则。
第六条 稳妥事务由按照本法建立的稳妥公司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稳妥安排运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稳妥事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安排需求处理境内稳妥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稳妥公司投保。
第八条 稳妥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任业实施分业运营、分业处理,稳妥公司与银行、证券、信任事务安排别离建立。国家还有规则的在外。
我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关于《稳妥法》有关条文了解的复函
(2002年12月21日 保监办函[2002]112号)
深圳保监办:
你办《关于正确了解<稳妥法>修正前第六条的请示》(保监深发[2002]号)收悉。经研讨,现函复如下:
一、《稳妥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的根本法令,对其有关条文的有用解说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立法解说,或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说。我国保监会作为稳妥业的监管机关,没有解说《稳妥法》的职权,因而,咱们的解说只能视为一种理论上或逻辑上的解说,只要参阅含义。
二、从《稳妥法》第六条的文义来看,要求应当向境内的稳妥公司投保的状况包括两个条件:榜首,投保人或被稳妥人是境内的法人或安排;第二,处理境内稳妥,主要指稳妥标的在境内的稳妥。依据这种了解,你办请示中所列五种景象,其间第二、四、五这三种景象显着不契合上述条件。榜首种景象,稳妥实践事务操作中,对稳妥标的在境外移动的运送稳妥许多方面都采纳灵敏的做法,在承保主体上应当也不用作约束性方针要求。第三种景象或许触及统括保单等特别稳妥事务,鉴于这种事务自身的跨地域性,在稳妥公司的挑选上,也不宜作约束;但假如对在境内的稳妥标的独自处理稳妥,则应当向境内的稳妥公司投保。
以上定见,仅供参阅。
我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关于对新《稳妥法》第七条释义的复函
(保监办函〔2003〕19号)
东京海上火灾稳妥株式会社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恳求回答新《稳妥法》第七条释义的来信收悉。经研讨,现函复如下:
依据《立法法》的规则,法令解说权归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会的定见仅供参阅。
对新《稳妥法》第七条的了解应当掌握两个方面:一是境内的法人和其他安排作为投保人,付出稳妥费;二是处理稳妥标的和危险在我国境内的稳妥。假如投保时契合上述景象,法令要求投保人向在我国境内合法运营的稳妥公司投保。
因而,你公司恳求回答的第1、3、4种景象,应当依据产业所有权的实践归属,危险由谁承当和稳妥费由谁实践付出的状况予以确认;第2种景象,假如国外的法人作为投保人并付出稳妥费,其在我国的分公司、办事处并不列支稳妥费作为营运本钱,则能够向国外的稳妥公司投保;第5种景象,依据我国入世许诺,能够向国外的稳妥公司投保。
二OO三年二月十三日
我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稳妥法》第七条了解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9〕124号)
丘博稳妥(我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监办函〔2003〕19号的请示》和《关于国外法人是否可为其在我国的子公司向国外的稳妥公司投保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现函复如下:
国外法人与其在我国境内的子公司,归于彼此独立的法人。《关于对新〈稳妥法〉第七条释义的复函》(保监办函〔2003〕19号)中针对国外法人在我国的分公司、办事处的投保问题作出的答复,并不适用于国外法人在我国的子公司。
一起,依据《关于〈稳妥法〉有关条文了解的复函》(保监办函〔2002〕112号),《稳妥法》要求应当向境内的稳妥公司投保的状况包括两个条件:榜首,投保人或被稳妥人是境内的法人或安排;第二,处理境内稳妥,主要指稳妥标的在境内的稳妥。关于契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稳妥公司投保。
我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摘自宁德金圣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