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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劳务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10:25
为加强非居民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供给劳务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月5日发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供给劳务税收处理暂行办法》,从本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境内组织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劳务五大留意
1、签定或改变合同应按规则报送有关材料
自2009年3月1日起,境内组织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组织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陈述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挂号证、合同、税务署理托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阐明等材料。非居民包含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按照外国(区域)法令建立且实践处理组织不在我国境内,但在我国境内建立组织、场所的,或许在我国境内未建立组织、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无居处又不寓居或许无居处而在境内寓居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组织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作改变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改变之日起10日内向地点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改变状况陈述表》。
2、从境外获得付款凭据或不付款应按规则陈述税务机关
境内组织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获得的与项目金钱付出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据,应在自获得之日起30日内向地点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金钱付出状况陈述表》及付款凭据复印件。境内组织和个人从境外获得的付款凭据,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其供给境外公证组织或许注册会计师的承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阅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据。
境内组织和个人不向非居民付出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竣工开具检验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陈述非居民在项目地点地的项目实行进展、付出人称号及其付出金钱金额、付出日期等相关状况。
3、与非居民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应按规则报送有关材料
境内组织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组织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交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境内组织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陈述有关事项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改正外,能够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或许被指定为企业所得税扣缴责任人
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付出人地点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境内组织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陈述表及非居民企业申报交税证明材料或其他信息,确认契合指定扣缴的三种景象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付出人为企业所得税扣缴责任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供给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责任通知书》送达被指定方,一起奉告扣缴责任人所扣税款的核算依据、核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法。
能够指定扣缴责任人的景象,包含:
(1)估计工程作业或许供给劳务期限缺乏一个交税年度,且有依据标明不实行交税责任的;
(2)没有处理税务挂号或许暂时税务挂号,且未托付我国境内的署理人实行交税责任的;
(3)未按照规则期限处理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或许预缴申报的。扣缴责任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按照法令、行政法规规则负有税款扣缴责任的境内组织和个人,应当自扣缴责任发作之日起30日内,向地点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扣缴税款挂号手续。指定扣缴责任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陈述表及其他有关材料。
5、或许成为营业税或增值税扣缴责任人
非居民在我国境内发作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建立运营组织的,以署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责任人;没有署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责任人。
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在项目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地点地主管税务机关供给下列证明材料的,应实行营业税或增值税扣缴责任:(1)非居民交税人境内组织和个人的工商挂号和税务挂号证明复印件及其从事运营活动的证明材料;(2)非居民托付境内组织和个人署理事项托付书及受托方的认可证明。
(二)详细事例剖析
2009年3月2日,境外A国C股份公司,在我国境内未建立组织、场所,与国内甲公司签定技能服务合同,合同规则:C股份公司担任装置电力设备和技能服务,在我国的技能服务时刻估计从2009年3月10日开端,至2009年4月20日完毕。合同约好装置设备费及有关的现场技能服务总价款200万美元。2009年4月25日,甲公司付出悉数价款,4月26日收到付款凭据。(假定纳税日人民币与美元的外汇折算率为1:7)
解析:
A国C股份公司在我国境内未建立组织,未处理暂时挂号,没有托付署理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对非居民专门规则了源泉扣缴准则,以及总局出台的《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供给劳务税收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有关规则,甲公司为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扣缴责任人。
甲公司应在合同签定之日(2009年3月2日)起30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组织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陈述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挂号证、合同、税务署理托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阐明等材料。
甲公司应扣缴装置设备费及境内技能服务费发作的营业税,扣缴营业税=200×7×5%=70万元。
甲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陈述C股份公司在其公司工作进展等状况。
甲公司4月25日,扣缴企业所得税=(200×7)×10%=140万元。
甲公司应在自获得付款凭据之日(2009年4月26日)起30日内向地点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金钱付出状况陈述表》及付款凭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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