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股民帐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17:44根本案情:
某银行电脑工程师鲁某先后窜至多家证券公司,趁股民操作主动托付生意电脑终端键盘生意股票之机,经过站在后边偷看股民的指法,盗取了200多名股民的股东代码和保证金帐户暗码。接着,鲁经过此代码和暗码进入11名股民帐户和保证金帐户,将股票帐户上的股票卖出,使资金回笼到保证金帐户,然后再经过盗取到的股东代码和保证金暗码,假借其他股民的名义,以高于自己卖出的价格买进自己卖出的股票,以赚取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的差额,从中获利4万多元,形成别人丢失10多万元。
不合定见:
本案中鲁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无疑的,但对其行为终究构成何罪,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鲁某的行为构成偷盗罪。理由是,鲁某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经过运用别人资金进行非法生意获取利益的意图,在客观方面经过盗取别人股东代码和生意暗码,隐秘进入别人帐户内,运用别人产业并占有收益,契合偷盗罪的行为特征。
第二种定见以为,鲁某的行为构成操作证券生意价格罪。理由是,鲁某作为金融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知高买低卖、低买高卖股票的方法会给证券生意价格形成非正常动摇,却听任这种成果的发作,可见,鲁在片面上具有操作证券生意价格的直接成心,鲁在客观上施行了低买高卖股票的行为,人为地形成证券价格动摇,而且因为其行为形成10多名股民10多万元的丢失到达情节严重的程度。
第三种定见以为,鲁某的行为既不构成偷盗罪,也不构成操作证券生意价格罪,而构成侵略商业隐秘罪。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鲁某的行为不构成偷盗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偷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的行为。本案中的鲁某虽然在片面上存有非法占有别人产业的成心,又在客观方面施行了窥探股民指法,盗取了200多名股民的股东代码和保证金帐户暗码的行为,契合偷盗罪“隐秘盗取”的特征,但法令明确规则,偷盗罪侵略的目标是公私资产。而这儿所说的“资产”,有必要是人们可以操控或许占有的具有必定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表明资产的所有权凭据。它既包含有形产业,也包含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科技成果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产业,还包含存单、债券、提单等有价证券。而鲁某所盗取的目标乃是股东代码和生意暗码,不属于重要科技成果之类的有经济价值的无形产业,其自身不具有“资产”的特点,知晓它、盗取它,仅仅把握了获取别人资产的条件或途径,并不或许直接操控、占有别人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