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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效担保合同的确认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07:48
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承认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
1、检查主合同的效能
担保合同是为了确保主合同的实行而建立的,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存在以主合同的存在为条件,其存在的意图在于一方面确保主合同的债务人实行义务,另一方面是确保主合同的债权人的利益不致遭受丢失。假如主合同被承认无效,那么主合同各方当事人所约好的权力义务联系也是无效的,对担保合同来说,已然主合同中的权力人的权力不合法,那么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与主合同权力人之间所约好的权力义务联系当然无效不能遭到法令的维护。在审判实践中,主合同可能是悉数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假如主合同是部分无效,那么有用部分依然存在,担保合同仍对有用部分承当担保责任。
2、检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担保是一种民事行为,担保人有必要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公民。不具有民事权力能力的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分、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对确保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作了特别规则。下列单位不得作为确保人,不然确保合同无效:国家机关(经国务院同意为运用外国政府或世界经济安排借款进行转贷的在外),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法人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分、银行等金融机构。
3、检查担保人的意思表明
合同为当事人之合意,当事人意思表明共同为合同的构成要件。合同欲收效并获得受法令确保的成果,有必要具有当事人意思表明实在这一构成要件,确保合同也不破例。确保合同的两边当事人为确保人和债权人,因而,在确保合同中,应指确保人与债权人之意思表明实在。一起因为确保合同单务无偿的性质,着重确保人意思表明实在具有特别重要的含义,确保人意思表明不实在,将是导致确保合同无效的重要理由。
担保法规则的五种担保方法,除留置是法定担保外,确保、典当、质押、定金四种担保均须依当事人的合意建立。假如在建立担保时,当事人的意思表明不实在,则该担保无效。
《担保法》第30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确保人不承当民事责任:
㈠主合同当事人两边勾结,骗得确保人供给担保的;
㈡主合同债权人采纳诈骗、钳制等手法,使确保人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供给确保的。
4、检查担保产业的合法性
作为担保产业有必要具有两个条件,一是担保人对产业具有处分权;二是法令答应该产业作为担保物。担保人以自己不具有处分权或法令制止作为担保物的产业供给担保的,该担保无效。依据担保法的规则下列产业不得作为担保产业:
⑴土地运用权;
⑵犁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运用权;
⑶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和其他社会公益设备;
所有权、运用权不明或许有争议的产业;
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产业;
⑹依法不得作为担保物的其他产业。
5、检查担保合同法定方式要件。
担保法规则,当事人以下列产业供给典当担保的,应当处理典当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未处理典当挂号的,典当合同无效。
⑴以无地上定作物的土地运用权典当的,应当在核发土地运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分挂号;
⑵以城市房地产或许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典当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则的部分挂号;
⑶以林木挂号的,应当在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分挂号;
⑷以航空器、船只、车辆典当的,应当在该运输工具的挂号部分挂号;
⑸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典当的,应当在产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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