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同时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得到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12:26
【案情】
原告王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北马庄村有一处宅基地。原告王某的房子院子坐北朝南,经过南门收支。原告王某院子南侧的翠福园小区由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
经现场勘测,原告王某的房子院子坐落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安顺勾栏(翠福园小区)32号楼6、7单元北侧。原告王某家东院墙外是一片空位。原告王某家西侧是一条南北方向的土路。原告王某家门前破损的水泥路面低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32号楼的水泥地基,构成一个相似土坑的形状。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认可该土坑地点位置归于其小区规划范围内。原告王某家门前破损的水泥路面深度纷歧,接近水泥地基处20厘米左右,最深处40多厘米。原告王某家南院墙外有一排石棉瓦棚子。原告王某家东西长19.3米。从原告王某家南院墙外棚子南侧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32号楼6、7单元北侧的水泥地基间隔为4.78米(即破损的水泥路面大约宽度)。从原告王某家南院墙南侧至32号楼6、7单元北侧的水泥地基间隔为6.32米。在原告王某家门口东南和西南各有一段水泥砖墙。原告王某称水泥墙并非其所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称这两段墙是通州区商务园建造的。原告王某家大门口西侧、棚子前面有一棵槐树和一棵松树。原告王某称槐树归于集体所有,不归于其个人;松树系其个人栽种。槐树间隔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32号楼6、7单元北侧的水泥地基间隔为4米。2012年12月,原告王某将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将其门前的路途垫高,到达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翠福园小区32号楼的地基高度一致。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力人应当依照有利出产、便利日子、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准则,正确处理相邻联系。原告王某门前破损的水泥路面低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32号楼的水泥地基,构成一个相似土坑的形状,旱季易积水,对原告王某日子有晦气影响。可是,根据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一旦路途垫高,雨水就很简单流入原告王某院内,对原告王某形成二次波折。故关于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若原告王某要求处理排水问题,可另行申述,但不宜约束别人的做法或施工计划。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则,判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某房地产公司赞同原判。
二审法院以为:因垫高王某门前路面并不能处理其出行及排水问题,亦不能底子处理其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排水对立,故关于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撑。王某可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完善排水设备处理两边之间的排水问题。终究,二审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应否得到支撑。换句话说,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合法性但不具有合理性时,法院应怎么处理。
【剖析】
(一)诉讼请求只要一起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才干得到支撑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以为,诉包含三大要素,即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诉讼请求,是指诉方当事人就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胶葛提出的怎么处理的建议。诉讼请求作为诉的构成要素,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诉讼请求直接反映着民事胶葛中的权益争议现实。2、诉讼请求是诉方当事人提申述和进行诉讼的意图地点。3、诉讼请求是法院裁判的目标。4、诉讼请求具有片面利益性。
诉讼请求是诉方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要求给予支撑的客体,其内容是怎么处理民事胶葛的详细建议,意图是求得有利于己的诉讼结果,其建议彻底依赖于民现实体法的规则。由此可见,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撑,取决于诉讼请求是否一起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所谓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请求的权力来历是法定的或许学理遍及认可的,具有程序法上的根据;诉讼请求的内容具有实体法上的根据。所谓诉讼请求的合理性是指,诉讼请求有必要契合公序良俗的法令准则,诉讼请求不得波折本身权益。
(二)对本案的剖析
原告王某的房子坐落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北侧,而小区的水泥地面的高度现已超越王某房子院子几十厘米,一到旱季,原告王某门前极易积水,影响原告王某的排水和出行。因而,两边之间的胶葛归于相邻联系胶葛。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将其门前的路途垫高,到达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翠福园小区32号楼的地基高度一致。这一诉讼请求,其程序法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申述的规则,其实体法根据则是《物权法》第84条关于相邻联系基本准则的规则。因而,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具有合法性。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尊重社会公德,没有危害公共秩序和仁慈习俗,具有必定的合理性。可是,假如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将原告王某门前路途垫高,到达与原告王某门前小区高楼地基相同的高度,势必会导致至少两种晦气结果,一是雨水直接倒灌进入原告王某院内,损坏原告王某的房子院墙,二是原告王某无法正常开门,不能收支。也就是说,一旦支撑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那么,原告王某的合法权益将遭受二次损伤,相邻权再次遭到波折,其丢失将远大于诉讼之前,且不能处理问题。王某的诉讼请求与其片面等待利益自相对立,不具有合理性,因而,不该得到法院支撑。至于原告王某所要求的排水问题可经过完善排水设备等方法另行处理。
综上,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
原告王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北马庄村有一处宅基地。原告王某的房子院子坐北朝南,经过南门收支。原告王某院子南侧的翠福园小区由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
经现场勘测,原告王某的房子院子坐落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安顺勾栏(翠福园小区)32号楼6、7单元北侧。原告王某家东院墙外是一片空位。原告王某家西侧是一条南北方向的土路。原告王某家门前破损的水泥路面低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32号楼的水泥地基,构成一个相似土坑的形状。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认可该土坑地点位置归于其小区规划范围内。原告王某家门前破损的水泥路面深度纷歧,接近水泥地基处20厘米左右,最深处40多厘米。原告王某家南院墙外有一排石棉瓦棚子。原告王某家东西长19.3米。从原告王某家南院墙外棚子南侧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32号楼6、7单元北侧的水泥地基间隔为4.78米(即破损的水泥路面大约宽度)。从原告王某家南院墙南侧至32号楼6、7单元北侧的水泥地基间隔为6.32米。在原告王某家门口东南和西南各有一段水泥砖墙。原告王某称水泥墙并非其所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称这两段墙是通州区商务园建造的。原告王某家大门口西侧、棚子前面有一棵槐树和一棵松树。原告王某称槐树归于集体所有,不归于其个人;松树系其个人栽种。槐树间隔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32号楼6、7单元北侧的水泥地基间隔为4米。2012年12月,原告王某将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将其门前的路途垫高,到达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翠福园小区32号楼的地基高度一致。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力人应当依照有利出产、便利日子、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准则,正确处理相邻联系。原告王某门前破损的水泥路面低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32号楼的水泥地基,构成一个相似土坑的形状,旱季易积水,对原告王某日子有晦气影响。可是,根据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一旦路途垫高,雨水就很简单流入原告王某院内,对原告王某形成二次波折。故关于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若原告王某要求处理排水问题,可另行申述,但不宜约束别人的做法或施工计划。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则,判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某房地产公司赞同原判。
二审法院以为:因垫高王某门前路面并不能处理其出行及排水问题,亦不能底子处理其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排水对立,故关于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撑。王某可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完善排水设备处理两边之间的排水问题。终究,二审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应否得到支撑。换句话说,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合法性但不具有合理性时,法院应怎么处理。
【剖析】
(一)诉讼请求只要一起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才干得到支撑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以为,诉包含三大要素,即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诉讼请求,是指诉方当事人就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胶葛提出的怎么处理的建议。诉讼请求作为诉的构成要素,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诉讼请求直接反映着民事胶葛中的权益争议现实。2、诉讼请求是诉方当事人提申述和进行诉讼的意图地点。3、诉讼请求是法院裁判的目标。4、诉讼请求具有片面利益性。
诉讼请求是诉方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要求给予支撑的客体,其内容是怎么处理民事胶葛的详细建议,意图是求得有利于己的诉讼结果,其建议彻底依赖于民现实体法的规则。由此可见,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撑,取决于诉讼请求是否一起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所谓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请求的权力来历是法定的或许学理遍及认可的,具有程序法上的根据;诉讼请求的内容具有实体法上的根据。所谓诉讼请求的合理性是指,诉讼请求有必要契合公序良俗的法令准则,诉讼请求不得波折本身权益。
(二)对本案的剖析
原告王某的房子坐落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北侧,而小区的水泥地面的高度现已超越王某房子院子几十厘米,一到旱季,原告王某门前极易积水,影响原告王某的排水和出行。因而,两边之间的胶葛归于相邻联系胶葛。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将其门前的路途垫高,到达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翠福园小区32号楼的地基高度一致。这一诉讼请求,其程序法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申述的规则,其实体法根据则是《物权法》第84条关于相邻联系基本准则的规则。因而,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具有合法性。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尊重社会公德,没有危害公共秩序和仁慈习俗,具有必定的合理性。可是,假如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将原告王某门前路途垫高,到达与原告王某门前小区高楼地基相同的高度,势必会导致至少两种晦气结果,一是雨水直接倒灌进入原告王某院内,损坏原告王某的房子院墙,二是原告王某无法正常开门,不能收支。也就是说,一旦支撑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那么,原告王某的合法权益将遭受二次损伤,相邻权再次遭到波折,其丢失将远大于诉讼之前,且不能处理问题。王某的诉讼请求与其片面等待利益自相对立,不具有合理性,因而,不该得到法院支撑。至于原告王某所要求的排水问题可经过完善排水设备等方法另行处理。
综上,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