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19:30
过继是我国民间从旧社会连续至今的一种传统习俗,特别是在广阔乡村,过继行为还很多存在。是指没有儿子的配偶,为了所谓的连续香火、传宗接代,以亲兄弟、堂兄弟的儿子作为自己的儿子,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然后分得起家产的行为。从法令视点看,这种过继的行为以重男轻女、传承香火等封建道德观念为根底,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承继法》并不供认这种联系。关于此类过继的儿子的承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十八条规则,“过继”子女与“过继”爸爸妈妈构成抚养联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承继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构成抚养联系的,不能享有承继权。
关于传统的“过继”行为,能否构成收养联系是是否享有承继权的直接根据。假如过继的儿子在过继后依然与亲生爸爸妈妈日子,其过继行为仅仅为了连续香火或许在过继爸爸妈妈时以儿子身份送葬的,过继的两边不能享有承继权。可是,假如过继后,过继子随继爸爸妈妈共同日子,并与生爸爸妈妈之间脱离了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视为事实上的收养,两边具有彼此承继的权力。
关于传统的“过继”行为,能否构成收养联系是是否享有承继权的直接根据。假如过继的儿子在过继后依然与亲生爸爸妈妈日子,其过继行为仅仅为了连续香火或许在过继爸爸妈妈时以儿子身份送葬的,过继的两边不能享有承继权。可是,假如过继后,过继子随继爸爸妈妈共同日子,并与生爸爸妈妈之间脱离了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视为事实上的收养,两边具有彼此承继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