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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劳动关系有什么影响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04:49
有的企业招聘了劳作者,却不与之签定劳作合同;有的企业没有招聘劳作者,却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本期事例提示职场中人,认清虚伪劳作联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雇主还有其人】
裘某于2001年7月进入上海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作业,两边签定了为期1年的劳作合同(自2001年7月14日起到2002年7月13日止)。合同到期后,上海公司并未与裘某续约。因而,裘某要求上海公司为自己处理退工手续,但公司迟迟不办。
上海公司以为,裘某从未在公司作业过。她一向为北京的某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作业,两边存在现实劳作联系。虽然上海公司向裘某付出薪酬并交纳“四金”,但实践上,这笔钱都是北京公司出的。所以,上海公司并没有义务为裘某处理退工手续。并且,裘某的档案现已被该北京公司拿走了,上海公司方面底子无法为其处理退工。
【法院追加第三人】
公司拒不处理退工手续,裘某只得于2003年1月22日提起劳作争议裁定,要求上海公司为其处理退工手续。上海市浦东新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其恳求超越申述时效为由,对裘某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裘某不服,上诉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裘某与北京公司于2001年6月21日签定了一份劳作合同并实践在北京公司作业,劳作合同签定期限为2001年6月21日至2004年6月21日,薪酬1500元/月。合同实行中,经两家公司商定,由北京公司将敷衍薪酬金钱及应缴社会保险费的钱款汇入上海公司账户,由上海公司按月向裘某付出薪酬,并以上海公司名义替她交纳社会保险费。鉴于北京公司与本案成果有严重影响,法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无独立恳求权)参与诉讼。
【终究判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以为,上海公司与裘某签定劳作合同并为其处理了招工选用手续。因两边的劳作合同于2002年7月13日到期,这以后两边未签定劳作合同,也未构成现实劳作联系。所以,上海公司应为裘某处理退工手续。裘某与第三人(北京公司)签定过劳作合同且实践在第三人处作业,第三人经过别人向其付出劳作报酬、交纳社会保险费,两边构成劳作合同联系。但第三人作为外省市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无权调取作为上海籍员工的裘某的档案,现保存在第三人处的裘某的档案资料应由第三人返还给上海公司以备处理退工手续之用。裘某恳求的补偿拖延退工的经济损失因未经劳作争议裁定前置程序,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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