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登记结婚,结婚证是否应当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21:27假如男女两边到达法定成婚条件,并且是自愿的,能够带着自己有用身份证件和户口本处理成婚挂号。那么,冒充别人挂号成婚,成婚证是否应当吊销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12日,原告袁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次日,“王某”许诺与原告成婚,原告给付介绍人介绍费、抚养费人民币7600元,同月15日,原告袁某某持自己身份证、户口簿,“王某”持王某的户口簿、基本信息为王某而相片为“王某”的身份证到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处处理成婚挂号,原告袁某某和“王某”在被告处填写了恳求成婚挂号声明书,声明自己无爱人,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以及自己填写的个人基本信息实在,如有虚伪,愿承当法律责任。被告检查以上资料后,发放皖宣宣州结字第010702884号成婚证。2007年5月27日,“王某”下落不明,2008年7月 21日,原告袁某某到“王某”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公安局查询得知,王某确有其人,但不是与原告袁某某挂号成婚的人,与原告袁某某挂号成婚的“王某”持有的身份证是冒充的。原告以为被告在处理成婚挂号过程中,未严厉检查,形成挂号差错,恳求被告吊销皖宣宣州结字第010702884号成婚证未果,2008年8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申述讼,恳求吊销被告颁布的皖宣宣州结字第010702884号成婚证。
[处理定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系民事诉讼,不应由行政审判来处理。恳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理由是:就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婚姻当事人两边成婚挂号后,一方石沉大海,法院在受理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时查询发现,失踪一方处理成婚挂号供给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均系假造,另一方因而要求婚姻挂号机关吊销,应怎么处理的问题,民政部办公厅以(民办函「2002」29号)答复,对婚姻当事人要求吊销成婚挂号的恳求不予支撑。2002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研[2002]81号)函复民政部,婚姻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民政局依法对婚姻当事人进行行政挂号,其自身没有差错,应当判定原告败诉。以为行政诉讼是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只需被告的详细行政行为没有差错,法院就应当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对该种定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规则:关于被告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首要证据不足的,依法予以吊销。可见,该种定见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则。
第三种定见以为: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为原告袁某某与“王某”处理成婚挂号时,未检查“王某”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属首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吊销。
小编赞同第三种定见。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1、原告申述被告主体是否差错,是否超越诉讼时效?2、被告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是否有差错?3、被告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没有差错,是否就不能吊销?
首要,因为皖宣宣州结字第010702884号成婚证的印章为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婚姻挂号专用章,本案适格被告为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婚姻,故原告申述被告主体正确。因原告挂号成婚时刻为2007年5月15日,申述时刻为2008年8月22日,故没有超越最长2年的诉讼时效。
其次,《婚姻挂号法令》规则成婚挂号的条件为:当事人持自己户口簿、身份证,声明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但是“王某”所持户口簿非其自己身份证明,身份证系冒充,因为原告袁某某对“王某”缺少了解,现在,民政体系检查成婚当事人证件缺少科学手法,导致“王某” 冒充她人身份与原告袁某某挂号成婚,因而,被告在为原告袁某某与“王某”处理成婚挂号时,不能确定被告具有差错。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规则,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首要证据不足的,判定吊销。因“王某”不具有其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属首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吊销。被告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没有差错,不能吊销的观念,是不符合法律规则的。故判定吊销被告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2007年5月15日颁布的皖宣宣州结字第010702884号成婚证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