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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02:33
在我国中小型企业一般面对告贷难告贷贵的问题,告贷难是指银行不肯意为小企业供给告贷,告贷贵是指银行向小企业告贷时收取很高的利息。小企业向银行告贷最遍及的是供给担保物或许担保人,那么确保人是什么意思?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确保人是什么意思
确保人是指与债款人约好,为主合同债款供给担保,当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由其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确保人者承当职责的一方当事人。确保合同是主债款合同的从合同,是由债款人和确保人来缔结的,而不是债款人和确保人,由于确保人的确保职责对象是债款人,设定确保的意图是为了避免债款人不实行债款形成债款人的丢失无可救助,从而使债款人的权力得到更为充沛的确保。确保是一种人的担保,它以人的诺言和产业来供给担保,相对来说,确保这种担保方法的危险就比较大。
二、确保人的职责有哪些
确保人职责的方式要根据确保人承当的是一般确保仍是连带确保的作详细区别,连带确保的法令职责大于一般确保的法令职责,详述如下:
(一)一般确保。一般确保是指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担保法》规则,一般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对债款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可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外:
1、债款人居处改变,致使债款人要求其实行债款发作严重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款人破产案子,中止执行程序的;
3、确保人以书面方式抛弃前款规则的权力的。
(二)连带职责确保是指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与债款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确保。《担保法》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
三、成为债款确保人的条件
(1)确保人的代为清偿才能。担保法第7条规则:具有代为清偿债款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公民,能够作确保人。本条清晰了确保人的根本资历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才能”。确保人为债款人向债款人供给确保,意图在于确保债款能够得到完成,或许说债款能够得到清偿,因而,具有代为清偿才能是确保人的根本条件。
代为清偿既包含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也包含代为实行其他给付。根据担保法的规则,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方式包含代为实行债款和承当债款不实行职责两种,二者在必定条件下能够互相转化。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说》第13条规则: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代为实行非金钱债款的,假如确保人不能实践代为实行,对债款人因而形成的丢失,确保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需指出的是,担保法关于确保人资历的根本要求并非强制性规则,故不能以确保人不具有代偿才能为由确定确保合同不具有法令效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说》第14条规则:不具有彻底代偿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自然人,以确保人身份缔结确保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才能要求革除确保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2)供给确保的合格主体。根据担保法的规则,除法令还有规则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款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公民,都能够作为确保人。关于可作为确保人的“其他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说》第15条规则了五种类型:依法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挂号的社会团体;经核准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城镇、大街、村办企业。
(3)制止供给确保的主体。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说,下列主体不得作为确保人:
未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机关。担保法第8条规则:国家机关不得为确保人,但经国务院同意为运用外国政府或许世界经济安排告贷进行.转贷的在外。外国政府告贷和世界经济安排告贷一般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担任借人,然后按有关规则转贷给国内有关单位。在转贷时,一般要求国内告贷单位供给还款担保,这种担保得由国家机关供给。如外国政府告贷的转贷,就要求告贷单位供给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计划单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
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一般对错经济利益。假如答应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债款人供给担保,极有或许减损其用于公益意图的产业,无疑有违公益法人的主旨。因而,法令不答应它们作确保人。但在实践中,有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非从事公益事业,对这些从事非公益事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方针答应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以为其有从事确保活动的民事权力才能,能够担任确保人。因而,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说》第16条规则: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确保人的,如无其他导致确保合同无效的状况,其所签定的确保合同应当确定为有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历、清偿才能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充当确保人。担保法第10条规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确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能够在授权范围内供给确保。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说》第17、18条也规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供给确保,以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供给确保的,确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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