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民、刘永友诉北票矿务局、北票矿山机械厂专利申请权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09:24
原告:刘永民,男,62岁,原辽宁省北票矿务局集体企业总公司总工程师(现退休)。托付代理人:陈玉斌,辽宁省沈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永友,男,52岁,辽宁省锦州市食品厂动力科科长。托付代理人:李宗津,辽宁省对外科技交流公司工程师。被告:辽宁省北票矿务局。法定代表人:于斌年,局长。托付代理人:董欣,北票矿务局法律顾问室主任。被告:辽宁省北票矿山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冯振福,厂长。托付代理人:郎吉昌,辽宁省北票矿山机械厂副厂长。原告刘永民、刘永友因与北票矿务局、北票矿山机械厂专利申请权纠纷案,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刘永民、刘永友诉称:“矿井轴流式风机”是原告长时间坚持业余时间进行科研的效果,该项创造属非职务创造,恳求法院承认此项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为原告一切。被告北票矿务局、北票矿山机械厂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则,该项创造应为职务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属被告。刘永民是该项创造的创造人之一,刘永友不是被告单位员工,没有参加创造创造作业,不具有创造人和申请人资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刘永民从1978年9月至1980年2月任北票矿务局机电处工程师。在此期间,刘永民参加风机改造,并担任技能作业,先后研制成“北票1、2、3、4型叶片”。其间4型歪曲叶片到达国内先进水平。1979年辽宁省煤炭管理局组织北票矿山机械厂试产该4型叶片,刘永民被单位派去担任试产的技能作业。刘永民利用作业和业余时间,同北票矿山机械厂一同进行叶片试制,进行风机的改造作业。1980年3月,刘永民调到三宝矿任机电副总工程师后,仍经常去该厂参加处理试制的有关技能问题。1980年7月,国家煤炭部拨款15万元,在北票矿山机械厂树立风机实验站。同年6月,沈阳鼓风机厂研制出2K60型矿井轴流风机,辽宁省煤炭管理局决议在北票矿山机械厂对该机进行测验,并决议刘永民担任测验组组长。刘永民依据几年来改造风机的经历,学习国外先进技能,抓住构思改造型风机,并进行了初步规划。1982年1月初,确认了以改造叶轮为主的2KDB-55-1型矿井轴流式通风机规划准则及主要参数选取的技能计划。同年3月12日,煤炭部出产司决议由煤炭部拨款、刘永民担任技能、北票矿山机械厂担任试制改造型2KDB-55-1型矿井轴流风机。同年10月,完成了样机试制,并在北票矿山机械厂风机实验站进行了实验。同年11月2日,煤炭部托付辽宁省煤炭管理局,在北票矿山机械厂举行评议会,以为该风机能够定型,进行工业实验,条件具有时进行技能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