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确立当事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08:03我是某机械厂的员工,已在该厂作业20多年。今年初,机械厂将咱们地点的车间承揽给王某运营,王某注册了法人,并收取法人营业执照。发包时,机械厂、王某与我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好我的人事关系仍属机械厂,但人到王某承揽企业(原车间)上班,薪酬、福利待遇由承揽方发放,承揽方确保我的待遇不低于发包前的规范。最近,承揽方给我的待遇有了较大下降,我想经过法令途径处理,但不知应当告承揽方仍是告发包方,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同志:
来信咨询的状况触及承揽运营期间发作劳作争议时,应当怎么建立当事人这一问题。这一问题因为基本法规则不十分明确,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界争议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2条规则:“劳作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相等主体之间的承揽运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揽方两边或许一方发作劳作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应当将承揽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这一司法解说从有利于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动身,在列当事人上作了简化性的规则。依据这一司法解说,虽然你是与承揽方一方发作的薪酬、福利待遇争议,但你在提出劳作裁定或许诉讼时,应当将承揽方和发包方同时列为被申请人或许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