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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制管理模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12:43
有限合伙制:“资合”与“人合”的一致
1.合伙制:“人合”机制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缔结合伙协议,一起出资、合伙运营、同享收益、共担危险,并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的营利性安排。在合伙企业中合伙损益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好的份额分配和分管。合伙企业建立后,各投资人获取收益和承当职责的份额就已确认。合伙的根本法令特征:依协议自愿建立;一起出资、同享赢利;合伙运营,即整体合伙人一起运营;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安排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关于合伙企业而言,合伙仅仅一种依附于各合伙人的契约联系。因而,天然不应该也无法对这种契约联系纳税,而只能在合伙人环节纳税,所以其天然的优势在于防止两层纳税。可是合伙企业自身也存在一些缺乏之处。首要,合伙成员关于其企业债款负有无限职责,即一切成员的私家财物都当然地成为其债务的担保品,这种机制无法让那些只愿意承当有限职责的合伙人完成入伙;其次,单个成员的一切权非经其他合伙人赞同不能搬运,形成股权流动性比较差;其三,因逝世或其他事情可以停止合伙,故其存在不稳定性。就其规划而言,合伙制企业一般大于独资企业或单人业主制企业,而小于公司制企业。可是,跟着合伙企业逐渐学习公司的机制之后,某些合伙企业越来越相似于公司实体,逐渐衍生出来“有限合伙制”,即“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安排形式。
2.有限合伙制:“人合”与“资合”的交融
有限合伙制是指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组成。一般合伙人出资出力,参加运营办理,对运营丢失承当无限职责。有限合伙人只提供资金,不直接参加决议计划和运营,以出资额或许诺出资额为限,承当有限职责。有限合伙制是在合伙制的基础上,经过学习公司制逐渐形成的,然后完成“人合”与“资合”的有机交融。
首要,有限合伙制赋予合伙企业相似公司相同的法令实体位置,战胜传统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缺乏;其次,全面引入公司的“有限职责”机制,学习公司的“股东既享用有限职责维护,又能经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实施必要操控”等机制,维护有限合伙人的权力。其三,在实践运作过程中,经过引人公司的法治机制,战胜传统合伙企业“人治”的缺乏。比方危险投资公司专门建立“参谋委员会”等常设机构,处理有限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此外,在办理团队的内部规划上,实际中的有限合伙也很少再按典型意义上的有限合伙结构运作(即由很多一般合伙人一起办理)。越来越多的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在很多一般合伙人中选举出“首席合伙人”,这就使得有限合伙中的首席合伙人与其他一般合伙人之间的联系,现已相似于公司中的总裁与副总裁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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