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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纳税申报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14:25

一、根本税种
1、经营税按经营收入5%交纳;
2、城建税按交纳的经营税7%交纳;
3、教育费附加按交纳的经营税3%交纳;
4、当地教育费附加按交纳的经营税2%交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交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本钱”与“本钱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交纳(第一年按全额交纳,今后按年度添加部分交纳);
6、乡镇土地使用税按实践占用的土地面积交纳(各地规则纷歧,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交纳;
8、车船税按车辆交纳(各地规则纷歧,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9、企业所得税餐饮业契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按20%的税率交税,一般按25%的税率。
10、发放薪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种中除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新建立的企业)向国税局申报交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申报交纳。
二、交税申报期限
1、经营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于次月10日内为期限交纳期限;
2、企业所得税季后15日内(当地税务机关承认按月交纳的,次月10日)为期限交纳期限,汇算清缴期限为4个月;
3、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则期限交纳(各地一般一年两次等规则纷歧)。
4、期限交纳最终一日,遇到休息日,顺延一日;遇到长假(新年、五一、十一节),按休息日顺延;
5、滞纳金按天加收万分之五;
6、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交纳后仍未交纳的,税务机关可处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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