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0:22
交通肇事罪归于公诉案子,一般处理程序为:交通事端发生后,公安交通部门以为或许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应当预审立案,经侦办承认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查后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定。
司法实践中,事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为肇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违法,而公安、检察机关却以种种理由不予追查肇事人刑事责任的,又该怎么处理呢?
《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则:关于自诉案子,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述。被害人逝世或许损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170条规则:自诉案子包含下列案子:被害人有依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略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不予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子。因而,经历做法是先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指控,要求立案追查肇事人刑事责任,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作出书面不予立案的阐明,据此以公安、检察机关应予立案却不予立案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实践中,事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为肇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违法,而公安、检察机关却以种种理由不予追查肇事人刑事责任的,又该怎么处理呢?
《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则:关于自诉案子,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述。被害人逝世或许损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170条规则:自诉案子包含下列案子:被害人有依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略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不予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子。因而,经历做法是先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指控,要求立案追查肇事人刑事责任,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作出书面不予立案的阐明,据此以公安、检察机关应予立案却不予立案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