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怎样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6:49
告贷合同纠纷的统辖权怎么确认?
段某与易某原为搭档联系。段某身份证住址为甲市乙区,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段某的常常居住地为丙市丁区(有相关单位的证明)。易某的身份证住址为丙市丁区,自1999年9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止常常居住地在甲市乙区。1995年9月1日,易某段某告贷,段某按易某指定将告贷50万元汇入某公司的账户。同日,易某向段某出具了一份《收据》,该收据內容显现:“兹收到段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月利率25‰,此据,收款人易某。”1999年9月21日、2002年2月11日、2003年6月26日、2004年8月17日,易某的弟弟义家某别离代易某归还段某告贷10万元、告贷l万元、利息3万元、告贷1万元,段某别离出具了收条给易某。1999年9月21日、2002年2月11日、2003年6年1月26日、2004年8月17日,易某的弟弟义家某别离代易某归还段某告贷10万元、告贷1万元、利息3万元、告贷1万元,段某别离出具了收条给易某2004年5月8日,义家某还以汇款的方法代易某归还段某告贷2万元。尔后,段某以易某未归还其尚欠告贷为由,向丙市丁区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定易某归还告贷本金50万元并付出利息1128585元。
专家说法
本案为告贷合同纠纷,根据法令的规则,有权挑选住所地或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易某以为其自1999年9月1日起常常居住地在甲市乙区,应由甲市乙区人民法院统辖是没有根据的。在此,段某作为原告,有权挑选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主动权在于原告而非被告。在合同实行地没有约好的情况下,根据相关的规则,应由所在地为合同实行地。原告段某的身份证地址虽在甲市乙区,但在告贷发作时,原告段某常常居住地在丙市丁区,故丙市丁区是原告段某的所在地,丙市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统辖权。
段某与易某原为搭档联系。段某身份证住址为甲市乙区,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段某的常常居住地为丙市丁区(有相关单位的证明)。易某的身份证住址为丙市丁区,自1999年9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止常常居住地在甲市乙区。1995年9月1日,易某段某告贷,段某按易某指定将告贷50万元汇入某公司的账户。同日,易某向段某出具了一份《收据》,该收据內容显现:“兹收到段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月利率25‰,此据,收款人易某。”1999年9月21日、2002年2月11日、2003年6月26日、2004年8月17日,易某的弟弟义家某别离代易某归还段某告贷10万元、告贷l万元、利息3万元、告贷1万元,段某别离出具了收条给易某。1999年9月21日、2002年2月11日、2003年6年1月26日、2004年8月17日,易某的弟弟义家某别离代易某归还段某告贷10万元、告贷1万元、利息3万元、告贷1万元,段某别离出具了收条给易某2004年5月8日,义家某还以汇款的方法代易某归还段某告贷2万元。尔后,段某以易某未归还其尚欠告贷为由,向丙市丁区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定易某归还告贷本金50万元并付出利息1128585元。
专家说法
本案为告贷合同纠纷,根据法令的规则,有权挑选住所地或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易某以为其自1999年9月1日起常常居住地在甲市乙区,应由甲市乙区人民法院统辖是没有根据的。在此,段某作为原告,有权挑选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主动权在于原告而非被告。在合同实行地没有约好的情况下,根据相关的规则,应由所在地为合同实行地。原告段某的身份证地址虽在甲市乙区,但在告贷发作时,原告段某常常居住地在丙市丁区,故丙市丁区是原告段某的所在地,丙市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统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