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与税务保全的相关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01:08
税务行政强制履行与税务保全的相关联系
税收保全办法和强制履行办法是税务机关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有用手法,也是税务行政手法的最终一道防地,但二者有以下不同:
(一)税收保全办法和强制履行办法别离适用不同规模。税收保全办法只适用于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不适用于非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扣缴责任人、交税担保人等,这是因为非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一般没有直接可供扣押的产品、货品。此外,税收保全办法适用于交税责任发作前,还谈不上扣缴责任人代扣税款和交税担保问题。而税务强制履行办法则适用于交税人、扣缴责任人、交税担保人,此刻交税责任、扣缴责任和交税担保责任现已发作,上述单位或自然人逾期未交税款,经期限催缴无效能够强制履行。
(二)税收保全办法适用于交税责任发作前,强制履行办法适用于交税责任、扣缴责任、交税担保责任发作今后。税收保全办法只适用于有躲避交税责任嫌疑的交税人,交税责任发作前,交税人无有必要交税的责任,国家税收权益没有最终丢失,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扣押产品、货品或冻住交税人银行存款后,税款已获付出确保,此刻不能划拨交税人存款,也不能拍卖或变卖查封、扣押的产品、货品,因而,税收保全办法是交税人实行交税责任的产业事前确保或预备。一旦交税责任发作后,税收保全办法就主动嬗变为强制履行办法,此外,关于已发作交税责任而不期限交税、扣缴或实行交税担保责任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同意,税务机关能够划拨交税人存款,拍卖或变卖查封、扣押的产品、货品抵交税款。
(三)施行税收保全办法和强制履行办法要经法定程序环节。税收保全办法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以为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有躲避交税责任行为,其间“有根据以为”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必定头绪作出契合逻辑的判别,根据不等于根据,根据是按照法定程序获得标明本相的现实和资料,根据的搜集需求必定时刻,因为税收保全办法是一种紧迫处理办法,不能比及根据悉数搜集结束,不然,或许导致税款丢失。因而,税收保全办法的第一道程序是税务机关有根据确定交税人具有躲避交税责任的行为。第二道程序是在规则的交税期前责令交税人期限交税,这一期限最长不超越15天,这一期限内假如发现交税人有显着的搬运、藏匿其应交税的产品、货品以及其他产业或许应交税的收入痕迹的,税务机关应责成交税人供给交税担保,此为第三道程序。
如交税人供给担保,税务机关不能运用税收保全办法,如交税人不供给担保,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同意后,税务机关才干施行税收保全办法。关于税收强制办法的程序而言,交税人、扣缴责任人、交税人担保人未按规则期限缴交税款,现已侵犯了国家税收权益,这是税收强制履行办法的前提条件。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首先应责令期限交税,这一期限最长不超越15天,关于逾期仍不交税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同意后才干施行强制履行办法,扣押、查封产业后,拍卖、变卖环节不需求再实行县以上税务局长批阅手续。
(四)税收保全与强制履行次序不同。税收保全与强制履行办法效果的对象是被履行人的资金、产品、货品或其他应税产业,因为什物产业不如货币资金易核算价值,而且还要发作保管、保护等费用,所以,履行次序是先冻住银行账户或告诉银行扣交税款,被履行人资金不足以完结涉税责任的,再对其他什物财物履行保全或强制履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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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办法和强制履行办法是税务机关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有用手法,也是税务行政手法的最终一道防地,但二者有以下不同:
(一)税收保全办法和强制履行办法别离适用不同规模。税收保全办法只适用于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不适用于非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扣缴责任人、交税担保人等,这是因为非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一般没有直接可供扣押的产品、货品。此外,税收保全办法适用于交税责任发作前,还谈不上扣缴责任人代扣税款和交税担保问题。而税务强制履行办法则适用于交税人、扣缴责任人、交税担保人,此刻交税责任、扣缴责任和交税担保责任现已发作,上述单位或自然人逾期未交税款,经期限催缴无效能够强制履行。
(二)税收保全办法适用于交税责任发作前,强制履行办法适用于交税责任、扣缴责任、交税担保责任发作今后。税收保全办法只适用于有躲避交税责任嫌疑的交税人,交税责任发作前,交税人无有必要交税的责任,国家税收权益没有最终丢失,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扣押产品、货品或冻住交税人银行存款后,税款已获付出确保,此刻不能划拨交税人存款,也不能拍卖或变卖查封、扣押的产品、货品,因而,税收保全办法是交税人实行交税责任的产业事前确保或预备。一旦交税责任发作后,税收保全办法就主动嬗变为强制履行办法,此外,关于已发作交税责任而不期限交税、扣缴或实行交税担保责任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同意,税务机关能够划拨交税人存款,拍卖或变卖查封、扣押的产品、货品抵交税款。
(三)施行税收保全办法和强制履行办法要经法定程序环节。税收保全办法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以为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有躲避交税责任行为,其间“有根据以为”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必定头绪作出契合逻辑的判别,根据不等于根据,根据是按照法定程序获得标明本相的现实和资料,根据的搜集需求必定时刻,因为税收保全办法是一种紧迫处理办法,不能比及根据悉数搜集结束,不然,或许导致税款丢失。因而,税收保全办法的第一道程序是税务机关有根据确定交税人具有躲避交税责任的行为。第二道程序是在规则的交税期前责令交税人期限交税,这一期限最长不超越15天,这一期限内假如发现交税人有显着的搬运、藏匿其应交税的产品、货品以及其他产业或许应交税的收入痕迹的,税务机关应责成交税人供给交税担保,此为第三道程序。
如交税人供给担保,税务机关不能运用税收保全办法,如交税人不供给担保,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同意后,税务机关才干施行税收保全办法。关于税收强制办法的程序而言,交税人、扣缴责任人、交税人担保人未按规则期限缴交税款,现已侵犯了国家税收权益,这是税收强制履行办法的前提条件。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首先应责令期限交税,这一期限最长不超越15天,关于逾期仍不交税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同意后才干施行强制履行办法,扣押、查封产业后,拍卖、变卖环节不需求再实行县以上税务局长批阅手续。
(四)税收保全与强制履行次序不同。税收保全与强制履行办法效果的对象是被履行人的资金、产品、货品或其他应税产业,因为什物产业不如货币资金易核算价值,而且还要发作保管、保护等费用,所以,履行次序是先冻住银行账户或告诉银行扣交税款,被履行人资金不足以完结涉税责任的,再对其他什物财物履行保全或强制履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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