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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20:33
事例1:甲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经公司股东会抉择赞同,与乙签定了转让股权合同。公司由于公章丢掉未及时在工商管理机关处理股东工商挂号的改变。后乙即以甲未帮忙处理工商挂号改变构成诈骗为由,向法院申述,恳求吊销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个合同其效能首要应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加以判别。依据合同法的规则,当事人由于遭到诈骗或钳制导致其意思表明不实在的,有权恳求吊销合同,从根本上否定合同的效能。在本案,乙作为股权受让人以转让人甲未帮忙处理工商挂号改变为理由建议对股权转让合同加以吊销,其能否得到支撑,取决于未处理股东工商挂号改变这一现实是否构成甲在股权转让合同上对乙的诈骗。由此引出的问题是,股东挂号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有无直接联络;由此进一步引出的问题是,公司股东名册挂号与股东工商挂号的性质有何不同、其含义怎么。一、股东挂号改变与股权转让合同效能之间没有联络。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签定今后,涉及到两个挂号改变问题,一个是公司股东名册的改变(《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居处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一个是股东工商挂号的改变(《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改变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作变化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变挂号,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许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股东挂号改变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实行,而不是股权合同效能的要件。公司股东作为股权出让人与股权受让人就股权的转让达到意思表明共同,股权转让合同即为建立。并无法令、行政法规规则股权转让合同须经挂号程序方始收效,因而,股权转让合同自建立时起即发作法令效能。尔后,受让人付出对价、公司为受让人处理手续使其获得股权是合同的实行问题。在这里,应该将合同的效能与股权的获得区别开来,股权转让合同有用是受让人获得股权的条件,其获得股权是合同实行的成果。股权转让合同收效后,公司股东名册的挂号改变是受让人获得股权、转让人脱离股东身份的赞誉,受让人因而而获得股权,并得以向公司建议股东的权力。而股东工商挂号的改变是就公司改变股东、新股东获得股权向社会做出的公示。二、股东挂号能够区别为设权性挂号和宣示性挂号。咱们无妨就有关的挂号问题作一简略剖析。公司建立、股东改变等事项的挂号归于一种商事挂号。就商事挂号的意图和功用而言,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设权性挂号,或曰收效性挂号,有关事项如未挂号则不能发生创设权力或法令关系的效能。公司建立时的建立挂号应归于设权性挂号。与之相类似的有不动产典当挂号、股票质押挂号等等。这一类挂号,是有关权力得以发生的依据,未经挂号者即不发生法令上的效能。另一类是宣示性挂号,或曰对立性挂号,有关事项未经挂号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失效,仅仅该事项自身不具有对立第三人的作用。宣示性挂号事项一经挂号则能发生对立第三人的法令效能;宣示性挂号还具有公示力,第三人有权信任挂号事项的实在性,据以对立挂号请求人,即便挂号有瑕疵,依照商法的外观主义准则,第三人仍可以为挂号是实在的,如动产典当权挂号,典当权不因未挂号而不建立,但如未挂号不得对立第三人。公司法上的股东挂号,亦应区别设权性挂号和宣示性挂号。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挂号归于设权性挂号。挂号的性质决议了相关权力何时诞生。笔者以为,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字或许称号在公司股东名册的挂号归于设权性的挂号。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是股权,而股权是股东对公司的权力。在股权转让合同建立之后,其仅在合同当事人即原股东和受让人之间收效,此刻,尚不能以为受让人现已获得了股权,其能否获得股权取决于公司的情绪,即公司是否认可其成为公司的新成员。而公司的认可在方式上表现为股东名册的改变,即公司依据股权转让合同,涂销原股东记载,而将新股东(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登载于股东名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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