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07:45[摘要]海上货品运输货损稳妥代位求偿胶葛中,作为原告的稳妥公司对非稳妥事端的赔付,在被告提出清晰、有用的抗辩时,稳妥公司不能获得代位求偿权。
一、案情
2003年1月7日,被告船务公司所属船只承运粮油库房邮寄的一批玉米1466.7吨,装港营口,卸港厦门。装货结束其时气温约-18°C,港内水域很多结冰,无法开航。8日该船跟从外轮出港,航经冰区,冰区规模约45海里,进入冰区后,没有尽到杰出船艺和慎重驾驭的职责,导致船只破孔,货品受损。13日该船抵厦门港卸货,14日发现舱内玉米严峻结冰水湿,经勘查发现船壳水线下右舷锚链孔后约5米处呈现破孔,海水从破孔进入舱内。经查验承认受损玉米458.8吨。案涉货品由原告稳妥公司承保,依据原告签发的国内水路、陆路货品运输稳妥单,被稳妥人为粮油库房,稳妥金额为150万元,承稳妥别为根本险。稳妥条款约好根本险的稳妥职责之一为“因为运输工具发作磕碰、停滞、触礁、倾覆、淹没、越轨或地道、码头崩塌所形成的丢失”。2003年5月28日,稳妥公司向粮油库房赔付440605.62元。为此,稳妥公司恳求法院判令被告船务公司赔付货品丢失440605.62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辩称,船只遭受冰区发作船体破孔所造成的的货损不是国内水路、陆路货品运输稳妥条款根本险的稳妥规模,该条款所列的磕碰仅指船只之间的磕碰,而不包括船体触碰冰凌,原告据以申述的是超出稳妥职责规模的赔付,依法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二、审判
海事法院经审理以为,案涉稳妥合同建立。粮油库房将货品交由船务公司承运,在飞行途中发作货损,依据《合同法》第311条、《国内水路货品运输规矩》第48条的规则,其享有对船务公司的损害赔偿恳求权。原告作为货品运输的稳妥人,依稳妥合同赔付440605.62元,依据《海商法》第252条、《稳妥法》第45条第一款的规则,可依法代位行使求偿权。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准则,第三人不得以稳妥人按照稳妥合同的条款不承当稳妥金付出职责为由,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进行抗辩。即便船务公司有权征引稳妥合同条款为自己抗辩,其亦需证明丢失归于在外职责,但现有依据不足以支撑船务公司的建议。海事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3条、《海商法》第252条第一款、《稳妥法》第45条第一款的规则,判定被告船务公司赔付原告稳妥公司440605.62元及相应利息。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就代位求偿权的上诉理由如其辩论定见。在审理过程中,经高级法院调停两边当事人自愿达到调停协议,由被告赔付原告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