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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法院审结一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02:08

2007年10月27日,家住荷花街道办事处嗣同村乡民曾祥申亡故。在曾祥申葬后两天,其弟曾祥鸽意外发现曾祥申留有一遗书。该遗书写明“秀:我走了,因自己的病又患了,曾经对不住弟妹几个,期望你们能宽恕。你母子要珍重,带小武去治病。存折上有些钱,也分点给亲人,给老弟伍万元,给侄子叁万元,给侄女贰万元,给老辉伍万元,给老发、老平每人贰万元,其他给你母子俩。祥申,2007年9月17日”。随后,曾祥鸽将遗书交到地点乡民委员会,恳求处理。村调停委员会安排调停时,因曾祥申遗孀曾秀珍以为遗书系假造,故调停未成。曾祥申弟妹及侄子女遂向浏阳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查明,遗书中的老弟、老辉、老发、老平分别为曾祥鸽、曾辉连、曾发兰、曾凤平,系曾祥申同胞兄妹,侄子、女名为曾令成、曾明星,系曾祥鸽儿女。1973年,曾祥申因事端失掉双手后,与弟妹一起生活。1979年后,曾祥申由曾辉连照顾。曾祥申虽致残,但能用上肢夹笔写字,并在当地一寺庙做庙主。1990年前后,曾祥申用在寺庙所挣钱新建了古刹及私宅,并有必定积储。1998年,曾祥申与曾秀珍成婚,并与其一起抚育曾秀珍与原夫所生小孩曾令武。曾祥申故亡时,其家庭在湖南浏阳乡村协作银行湘建分理处有存款237044元(包含以曾秀珍名存款32993元),均为2003年7月今后存入。2007年11月5日至27日,曾秀珍分12次从银行支取存款185660元,尚存51384元存单,由曾秀珍掌管。诉讼中,曾秀珍辩称其遗书系假造,并请求对遗书真伪进行判定,但并未在指定期间交纳判定费用。
浏阳法院经审理以为,公民能够依法立遗言处置个人产业。曾祥申所立遗言为自书遗言,由其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晰年、月、日时刻,其方式要件契合法定要求,故合法有用。曾祥申在湖南浏阳乡村协作银行湘建分理处237044元存款,均为婚后所存,应当归于曾秀珍与曾祥申夫妻一起产业,故其存款的一半归于曾秀珍个人一切,其他产业属曾祥申遗产。因为曾祥申所立遗言处置的产业数额超越遗产总额,其处置超越遗产部分的行为无效。鉴于能查明的遗产实践数额缺乏遗言分配数额,所分遗产数额应按照其份额相应削减。该院遂根据法令相关规定作出曾秀珍给付曾祥鸽25000元、曾辉连25000元、曾发兰10000元、曾凤平10000元、曾令成15000元、曾明星10000元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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