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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8 09:03

在我国,土地典当是指土地运用权人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在不搬运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运用权作为债款的担保;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该土地运用权并由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间,供给土地运用权作为担保的,为典当人,承受土地运用权担保的债款人,为典当权人。
土地典当权是指在土地典当联系中,典当权人对作为典当物的土地运用权和土地附着物所享有的处置权和优先受偿的相关权力。
从我国现行法令规则来看,土地典当权是指的土地运用权典当权,法令只允许对土地运用权进行典当,而对土地运用权以外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力,没有明确规则。
我国土地运用权典当有哪些特色?
土地运用权典当是土地运用权人把土地运用权作担保产业以确保自己或第三人实行债款的行为。经过土地运用权典当,债款人或许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变价处置权和就卖得价金先受偿权。
土地运用权的典当是一种不动产权力的典当,它有以下特色:
(1)用于典当的土地运用权有必要是经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法获得的合法土地运用权,并且是已处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运用权。
(2)土地运用权典当权设定自身并不发作土地运用权搬运,即土地运用权典当后,土地运用者可持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要在债款不能实行时,典当权人才干按照法定程序处置土地运用权,此刻土地运用权才发作搬运。
(3)土地运用权典当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典当。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典当时,其运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也随之典当,也就是说,土地运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有必要一起典当。
(4)土地运用权典当不得违反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则。
(5)土地运用权人将土地典当后,并不损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运用权时,应奉告典当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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