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诉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12:37
原告: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庆后,董事长兼总经理。托付代理人:胡建淼、李永明,浙江省杭州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伟人高科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玉柱,董事长兼总经理。托付代理人:王建,该公司行政总裁。原告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集团)以被告珠海伟人高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伟人集团)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是本公司研发出产的产品,其广告词“喝了娃哈哈,吃饭便是香”现已众所周知。该产品先后获全国最受欢迎的保健产品、国家星火二等奖、我国优质保健品金奖等二十余项大奖,出售额近年来一向保持在全国同类产品的领先地位。原告也由于此产品在海内外享有较高的商业诺言和产品名誉。1995年头,被告伟人集团出产了一种与“娃哈哈儿童营养液”相似的产品“伟人吃饭香”投进全国商场,并专门印制了一种《伟人集团健康产品出售书、伟人大行动》的宣扬册子,在全国各地的食物、医药等出售单位、顾客中广为发出。该宣扬册子中称:“听说娃哈哈有激素,形成小孩早熟,发生许多现代儿童病”。为此,全国各地娃哈哈产品的出售商和顾客纷繁要求原告对此作出解说。被告的这一行为,致使娃哈哈儿童营养液在全国各地的出售量跌落,呈现了1987年投产以来的第一次负增长,就连原告“大本营”杭州市的出售量也难逃厄运。截止到1995年12月31日,原告由此削减出售收入4492.92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达673.938万元。更为严重的是,原告杰出的商业诺言、产品名誉和企业形象亦因此而受到了极大危害。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当即中止危害原告商业诺言和产品名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被告补偿直接经济损失673.938万元和名誉损失费320万元;并要求被告揭露赔礼抱歉、康复影响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等。被告伟人集团未作书面辩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娃哈哈集团的产品“娃哈哈儿童营养液”经判定,证明不存在含“有激素,形成小孩早熟,发生许多现代儿童病”的问题。原告举证充沛,经查证明所诉现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则:“经营者不得伪造、分布虚伪现实,危害竞争对手的商业诺言、产品名誉。”被告伟人集团分布虚伪现实危害原告的产品名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则,应当承当侵权危害补偿职责,并应当承当原告因查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据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则,在查明现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掌管调停。被告表明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进行反思并引以为戒。被告的情绪得到原告的体谅。在法院的掌管下,两边于1996年10月7日达到调停协议如下:一、被告伟人集团供认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娃哈哈集团的商业诺言和产品名誉形成危害,乐意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二、伟人集团中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案完毕后,两边以新闻发布会方法,由伟人集团向娃哈哈集团赔礼抱歉,消除影响。详细时刻与方法两边另行商定。三、伟人集团向娃哈哈集团补偿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由伟人集团以持平价值的房产折抵。详细手续由两边按有关规则处理。四、上述金钱由伟人集团在1996年10月10日付出给娃哈哈集团。伟人集团向娃哈哈集团补偿其他费用190340元。五、娃哈哈集团抛弃其他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59660元由伟人集团担负。1997年1月22日,伟人集团与娃哈哈集团在杭州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由伟人集团向娃哈哈集团揭露抱歉,并实行调停协议中补偿娃哈哈集团经济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