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特别累犯的概念是怎么界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16:04
【累犯】特别累犯的概念界定及其品种区分问题
在刑法学界,特别累犯概念的界定主要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观念:
(1)“广义特别累犯说”,是指“在惩罚履行结束或赦宥今后再次违法屡次构成累犯的”,以及“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为相同或许相似之罪”的违法分子.也有观念以为,特别累犯是指刑法总则不设累犯准则的一般规则,仅规则屡犯同一罪或某种不特科罪,在分则条文中规则加剧处分.此种观念中的“相似之罪”与“某种不特科罪”,使得构成特别累犯前后两罪的规模较为广泛,不免有扩展特别累犯适用规模之嫌。
(2)“狭义特别累犯说”,又称同种累犯说,是指曾犯必定之罪又再犯此必定之罪或同类之罪。也便是说,除再犯某种特定之罪者外,其他不构成特别累犯。{4}依照此种观念,特别累犯前后两罪的规模限定于“必定之罪”与“同类之罪”,使得构成特别累犯前后两罪的规模得到有用操控,防止扩展特别累犯适用规模的不良现象发作。
笔者以为,尽管“广义特别累犯说”与“狭义特别累犯说”在外国刑法中各有例子,但在我国刑法总则的特别累犯条款规则中,却未采用“广义特别累犯说”,而是采用了“狭义特别累犯说”。结合《刑法修正案(八)》来看,构成特别累犯前后两罪的规模有必要是“某类特科罪”,详细便是“损害国家安全违法、恐怖活动违法、黑社会性质的安排违法”这三类违法。除此以外的其他类罪,都不能作为构成特别累犯所要求的前后两罪适用罪名。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特别累犯修改后的条款规则,我国刑法中的特别累犯可区分为三品种型:
(1)损害国家安全违法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损害国家安全罪受过惩罚处分,惩罚履行结束或赦宥今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损害国家安全罪的违法分子。前后两罪都是损害国家安全罪,此为构成损害国家安全罪特别累犯的罪质条件,也是与一般累犯和其他特别累犯的差异地点,即假如前后两罪均为损害国家安全罪,则不能再以一般累犯论处,而只能构成损害国家安全违法的特别累犯。
(2)恐怖活动违法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恐怖活动违法受过惩罚处分,惩罚履行结束或赦宥今后,在任何时候再犯恐怖活动违法的违法分子。前后两罪都是恐怖活动违法,此为构成恐怖活动违法特别累犯的罪质条件,也是与一般累犯和其他特别累犯的差异地点,即假如前后两罪均为恐怖活动违法,则不能再以一般累犯论处,而只能构成恐怖活动违法的特别累犯。
(3)黑社会性质安排违法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黑社会性质的安排违法受过惩罚处分,惩罚履行结束或赦宥今后,在任何时候再犯黑社会性质安排违法的违法分子。前后两罪都是黑社会性质的安排违法,此为构成黑社会性质安排违法的特别累犯的罪质条件,也是与一般累犯和其他特别累犯的差异地点,即假如前后两罪均为黑社会性质的安排违法,则不能再以一般累犯论处,而只能构成黑社会性质安排违法的特别累犯。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