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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按期送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5:31
内行政事情中,当法院作出行政处分之后会下达相应的处分决议书送到受罚人处。在法令上也明确规则需在指定日期内抵达,但有时分会呈现未按照约好的事情内送达。那么,行政处分决议书没有如期送达能够吊销吗?针对这个问题咱们根据一个事例来剖析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王某未经A县国土局依法同意,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安闲A县B镇占用土地用于石料加工、石碑刻制等经营性建筑设施建造。王某的行为现已构成不合法占用土地,A县国土局于2012年6月6日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并于6月18日送达王某。王某不服该处分决议,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县国土局未在法令规则期限内送达行政处分决议,是否将会导致行政处分决议因程序违法而被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则,行政处分决议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将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当事人。该条是仅有对行政法令文书应在何期限内送达作出明确规则的法令条款,为法令实践中怎么操作供给了法令根据。可是,是否未按照该规则在7日内送达行政处分决议就必定程序违法?
行政处分决议书没有如期送达能够吊销吗
,《行政处分法》第四十条仅仅是管理性条款,而非强制性效能性条款,由于,该条仅仅规则应该怎么做,但并未对超越规则期限送达的法令结果作出明确规则,因而这仅仅是合理性的问题,而与合法性无关。并且,《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则,行政法令决议自送达之日起收效。很显然,行政处分决议在未送达给当事人之前,并未发生实践法令效能,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力并未构成任何影响,亦无强制约束力。所以,规则行政处分决议必须在何时送达实无必要,由于不管在7日内送达仍是7日后送达,对当事人发生权力责任结果均是从送达之日起开端。别的,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分决议书,其意图在于要求当事人在规则期限内实行相关责任,并奉告当事人就行政处分决议所享有的法令赋予的复议和诉讼权力,因而,要点不在于处分决议何时送达,只要能完成送达意图,即便作出7日后送达亦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法令上尽管规则了7日内有必要送达的根据,但仅由于没有在规则期限内送达而被确定程序合法实无法令与现实根据,因而,行政处分判决书仍然具有法令效能。如果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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