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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14:21
 合同法适用于相等主体的个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利责任联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这儿说的“个人”包含我国人,也包含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指依法建立,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责任的安排,包含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等。“其他安排”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安排以及分支机构等。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本来的三部合同法比较,作了恰当扩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各有偏重。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相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安排、个体工商户、乡村承揽经营户彼此之间,为完成必定经济意图,清晰彼此权利责任联系而缔结的合同,不包含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其他经济安排之间的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我国的企业或许其他经济安排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安排或许个人之间缔结的经济合同,不包含我国公民同外国企业和其他安排或许个人之间的经济合同、技能合同法适用范围是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公民同法人彼此之间缔结的技能合同,但不包含涉外技能合同。而一致的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展了:一是合同主体,包含我国、外国的个人之间、安排之间以及个人与安排之间缔结的合同;二是合同的品种,不仅是经济合同、技能合同,并且包含一切当事人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利责任联系的协议。
这儿所说的民事权利责任联系,主要指财产联系,不归于民事法律联系的其他活动,不适用合同法。1.政府对经济的办理活动,归于行政办理联系,不适用合同法。如财政拨款、征用、征购等,是政府行使行政办理职权,归于行政联系,适用有关行政法。2.企业、单位内部的办理联系,是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不是相等主体之间的联系,也不适用合同法。如工厂车间内的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种办理办法,不适用合同法。
关于政府机关参加的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别离处理。1.政府机关作为相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归于一般的合同联系,适用合同法。2.归于行政办理联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维护等协议,这些是行政办理联系,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3.政府的收购活动。对政府的收购行为应加以标准,意图是为了避免糟蹋,根绝糜烂,维护民族工业等。但这种标准,仅是对政府的收购行为加以束缚,并不是束缚对方,政府与对方之间缔结的合同要适用合同法。关于政府收购行为自身,要专门拟定政府收购法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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