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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移的方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10:21
实践中,有人以为股权转让合同一旦收效,转让标的(股权)主动搬运至受让人,受让人即获得股东资历。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合同的收效不等于合同的实行。股权转让合同的收效,仅仅确认了合同的可实行性。合同关系为到达必定法令意图之手法,其首要法令意图,乃在将债务转变为物权或与物权具有持平价值的权力。因而,合同意图的完结,有必要借助于实行行为。
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首要实行责任是付出股份转让金,转让人的首要责任是将股权让渡给受让人。动产品权的搬运以交给为准(特别景象在外),不动产品权的搬运以挂号完结为准。因为股权既不属动产,也不属不动产,天然不能套用此物权变化规矩。股权(指有限公司,下同)与股票也不同。股票归于有价证券,为特别动产。记名股票以背书方法转让,无记名股票以交给为转让,若是上市公司股票,则经过证券买卖所的主动买卖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股权应采纳何种方法搬运,我国法令并未作出规则。理论上首要有以下三种观念:
(1)工商改变挂号说。以为股权自公司挂号机关核准挂号之日起搬运。理由有三:①股东的股权产生于公司的挂号和建立,其转让当以挂号为要件;②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仅仅公司出具和操控的股权证明方法,易呈现不标准的随意行为,不具有挂号所具有的公示力和公信力;③股权的价值乃至超越不动产,为避免和削减或许的纷争,有必要规则与不动产转让相似的挂号收效要件。 实践中工商部
(2)充沛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维护两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因公司怠于或许回绝处理记载、签发、申请等法定责任而影响受让人行使股权。
(3)采纳告诉搬运方法,不只简便易行,有利于买卖的功率,并且也有利于买卖的安全。能够促进公司及时处理相关改变手续,坚持“三种凭据”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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