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哪些事项必须走行政复议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23:22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令、法规规则的特定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令救助途径时,应领先挑选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如通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议仍有不同定见的,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对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够向国务院请求判决,国务院按照本法的规则作出终究判决。2、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现已依法获得的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许使用权的,应领先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交税人、扣缴义务人、交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交税上发作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交税决议交纳或许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许供给相应的担保,然后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议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议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请求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这便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则。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