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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承包地如何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15:25
跟着我国乡村经济体制变革的不断深入,近年来我国乡村经济较以往有了较大的开展,乡村农人的物质文化生活也有了显着的进步,各种税费变革、土地实 行两勉一补等利民方针,给广阔农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实惠。但土地的增值和土地运营权的流通,也使各种经济胶葛显着上升,人民法院的审判和实行工作任 务显着深重。就实行工作而言,尤显困难。尽管大多数诉讼案子经人民法院一线干警的努力做到调停结案,但仍是有恰当一部分案子,因当事人本身和客观上的种种 原因,不能按调停协议按期实行,使案子进入实行程序。现在乡村地区的案子,当事人大多都有依法承揽的土地,就农人依法承揽获得运营权的土地,在被实行人不 实行法定责任或没有其他可供实行的产业时,该土地能否依法强制实行,实践中定见纷歧,操作纷歧。
针对这一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农人依法承揽的土地,做为承揽人对土地有必定的自主权,能够自行运营收益,亦可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及《乡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则,在不改动承揽土地的农业用处,流通期限不超越承揽期的剩下期限内,不危害好坏 联系人和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许其它契合有关法令和法规规则的方法流通获得合法收益,近似于自己具有合法所 有权的其它产业,在不违背法令、法规规则的条件下,行使处分权。如债款人在没有其它条件清偿债款时,自愿与债权人洽谈达成协议,将悉数或部分乡村土地承揽 运营权以还账的方法流通于债权人,既不危害团体利益和其他好坏联系的合法权益,又处理了本身的债款联系,也是一种收益,无不当之处,应予支撑和发起。并且 以为在债款人不能清偿债款又没有其它产业可供实行的状况下,人民法院可将其承揽运营的土地作为被实行人的产业,强制实行给债权人运营,或许强制流通予第三 人,以商场流通价格核算承揽费赔偿所欠债款。
另一种观念以为,土地非个人一切,不同于公民具有的其它产业,承揽人对土地不享有一切权,依照国家方针及法令规则,在必定期限内享有运用、经 营、收益的权力。是用益物权。制止承揽人以承揽运营的土地赔偿债款。包含当事人自愿和法院依法实行。该观念的法令依据是有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五条“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将承揽地回收抵顶欠款”。(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揽合同胶葛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 十八条,“人民法院对承揽方用以获得承揽运营权的土地等赔偿债款的,应当确定其行为无效”。(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说》第十五条“承揽方以其土地承揽运营权进行典当或许赔偿债款的,应当确定无效。对因而形成的丢失,当事人有差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 任”。
上述两种观念别离有其各自的理由和法令依据。不能机械看待和简略侍从。实践中,当事人两边自愿达成协议,以承揽土地运营权抵顶债款和人民法院强 制实行被实行人承揽的土地,折算承揽费赔偿债款的不乏其例。笔者以为关于前一种当事人两边自愿达成协议以必定期限内必定数量的土地运营权流通于债权人,抵 偿债款,两边自愿实行,又无其它胶葛发作,并且处理了债款胶葛,对此法令、法规虽有制止性规则,但不诉诸法院,法令不该予以干与,并且从处理胶葛、化解矛 盾,保护社会安稳的视点动身,应予以支撑。对当事人不实行债款,并且被实行人有承揽土地的状况下,可区别不同状况,特定的条件下,能够恰当实行被实行人的 承揽地赔偿债款,不能不分状况,机械实行,具体状况有:
一、债款人逝世,正在实行的债款没有清偿,债款人有承揽地由其继承人播种,继承人又不承当债款时,可强制实行债款人承揽地赔偿债款。
二、债款人下落不明,债款人自己有承揽地,该承揽地由第三人代为运营的可实行。
三、债款人长时间躲在外地躲避实行,无其他产业可供实行,或被实行人全家迁往外地寓居,居处不详无法直接实行,且债款人有承揽土地,承揽地由别人无偿播种或已转包别人承揽期已满的状况下,能够实行。
四、债款人有才能而不实行债款,其债款数额不大,被实行人可供实行的其它产业标的额远远大于债款数额,强制实行该产业会给被实行人形成重大丢失,被实行人自己又不运营其承揽地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实行。
五、申请人好不容易,被实行人条件较好,但不实行债款,其承揽土地较多,收入较高的状况下,又无合适实行的其它产业时,可予实行部分土地赔偿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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