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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01:32
核心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查询后,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承认当事人的职责,下面请看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交通事端职责承认的区分。
依据《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查询后,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承认当事人的职责:
因一方当事人的差错导致交通事端的,承当悉数职责;当事人逃逸,形成现场变化、依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验交通事端现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当悉数职责;当事人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的,承当悉数职责;
因两方或许两方以上当事人的差错发作交通事端的,依据其行为对事端发作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别离承当首要职责、平等职责和非有必要职责;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端的差错,归于交通意外事端的,各方均无职责;一方当事人成心形成交通事端的,他方无职责。
不承认交通事端职责。
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路途交通中发作的人身伤亡或许财产损失事端都可以承认交通事端职责的。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约束,经公安机关查询不能承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承认其负交通事端职责。
关于不承认交通事端职责的适用有必要严厉加以约束。 首要 关于应当适用推之职责的案子,不能适用不承认交通事端职责。其次,事端发作后,公安机关应尽悉数或许搜集依据,查明事端发作的原因,承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要当的确不能承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才干不承认当事人的交通事端职责。
交通事端职责推定。
交通事端职责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许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许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承认交通事端职责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交通事端职责的推定行为。
职责推定的条件不是依据当事人在事端发作前的违法行为,而是依据满意《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规则的当事人在事端发作后的行为与条件,即逃逸行为,成心损坏现场,假造现场、消灭依据行为,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许未及时报案行为。可是并不是凡当事人具有上述行为即对其交通事端职责进行推定。假如当事人虽有以上行为,交通事端职责仍可以承认的还应当予以承认,只要具有因上述行为致使公安机关无法承认交通事端职责时,才适用交通事端职责推定。当事人逃逸或许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使交通事端职责无法承认的,推定其负悉数职责。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许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端职责无法承认的,推定其负悉数职责。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许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端职责无法承认的,推定负平等职责。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作交通事端的,应推定机动车方负首要职责,非机动车、行人方负非有必要职责。
含糊职责。
无论是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仍是交通事端职责推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所负事端职责都是加以详细承认的。可是,在交通事端处理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当事人的部分违法行为有的确充沛的依据加以证明,部分违法行为由于依据不足无法承认的状况。 在当事人部分违法行为由于依据不足无法承认的状况下,不能简略地否定该违法行为存在。由于该违法行为的存在或许会使当事各方承当的事端职责发作变化,这样否定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就会产生纠纷。所以在上述状况下,就应当不详细承认当事各方应负的交通事端职责,而对当事各方承当的交通事端职责加以“含糊”承认。这一“含糊职责”的概念,便是当事各方“都负有交通事端职责”。这一概念是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与交通事端有因果关系,应当负交通事端职责”的规则合乎逻辑地得出的。公安机关在依据已把握的依据判别当事人有的违法行为存在且与事端有因果关系,又缺少充沛的依据对有的违法行为加以承认时,即可对当事人作出“负有交通事端职责”的承认。这样当事人承当的详细职责量是“含糊”的,而应当承当交通事端职责这一质的规则则是清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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