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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院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17:16
欺诈的方法处理网络欺诈还有合同欺诈,这种欺诈出现在公司与公司之间比较多,给公司发生欠好的影响也多,山东省高院合同欺诈罪的量刑规范,听讼网小编经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山东省高院合同欺诈罪的量刑规范”的内容,期望对你有协助。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分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欺诈,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分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添加1200元,刑期添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欺诈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添加2000元,刑期添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景象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添加刑期:
(一)欺诈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许一起欺诈违法中情节严峻的主犯;
(二)惯犯或许流窜作案损害严峻的;
(三)欺诈法人、其他安排或许个人急需的出产资料,严峻影响出产或许形成其他严峻丢失的;
(四)欺诈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助、医疗款物,形成严峻后果的;
(五)浪费欺诈的资产,致使欺诈的资产无法返还的;
(六)运用欺诈的资产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
(七)曾因欺诈受过刑事处分的;
(八)导致被害人逝世、精神失常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
(九)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个人合同欺诈,违法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违法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添加2000元,刑期添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个人合同欺诈,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景象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添加1万元,刑期添加一个月;每添加景象之一,刑期添加六个月;
(二)个人合同欺诈,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添加1.6万元,刑期添加一个月。
【单位违法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单位合同欺诈,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添加3300元,刑期添加一个月;
(二)单位合同欺诈,数额20万元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添加2000元,刑期添加一个月;
(三)单位合同欺诈,数额200万元的, 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添加1万元,刑期添加一个月。
司法解说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1996年12月16日 法发〔1996〕32号)【该解说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0次会议经过的,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说和司法解说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议》废止】
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运用经济合同欺诈别人资产数额较大的,构成欺诈罪。运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欺诈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践骗得的 数额确认,合同标的数额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确认其行为归于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
一)明知没有实行合同的才能或许有用的担保,采纳下列欺诈手法与别人签定合同,骗得资产数额较大并形成较大丢失的:
虚拟主体、冒用别人名义、运用假造、变造或许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许其他证明文件的、隐秘本相,运用明知不能实现的收据或许其他结算凭据作为合同实行担保的、隐秘本相,运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款文书等作为合同实行担保的、运用其他欺诈手法使对方交给款、物的。
二)合同签定后带着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逃跑的;
三)浪费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运用对方当事人交给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 返还的;
五)藏匿合同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实行的产业,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定后,以付出部分货款,开端实行合同为钓饵,骗得悉数货品后,在合同规则的期限内或许两边另行约好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付出其他货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子中触及经济违法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则》(1998年4月 ZI 法释[1998] 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4] 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 一 一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
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经过)
为依法惩治欺诈违法活动,维护公私产业所有权,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结合司法实践的需求,现就处理欺诈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欺诈公私资产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别离确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则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能够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则的数额起伏内,一起研究确认本地区履行的详细数额规范,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存案。
第二条 欺诈公私资产到达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数额规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则酌情从严惩办:
(一)经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许运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伪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施行欺诈的;
(二)欺诈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施行欺诈的;
(四)欺诈残疾人、老年人或许损失劳动才能人的资产的;
(五)形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
欺诈数额挨近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范,并具有前款规则的景象之一或许归于欺诈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别离确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则的“其他严峻情节”、“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第三条 欺诈公私资产虽已到达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数额较大”的规范,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能够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则不申述或许免予刑事处分: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分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悉数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加分赃或许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体谅的;
(五)其他情节细微、损害不大的[4] 。
第四条 欺诈近亲属的资产,近亲属体谅的,一般可不按违法处理。
欺诈近亲属的资产,确有追查刑事责任必要的,详细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欺诈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资产为欺诈方针的,或许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应当科罪处分。
运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法对不特定多数人施行欺诈,欺诈数额难以查验,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则的“其他严峻情节”,以欺诈罪(未遂)科罪处分:
(一)发送欺诈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欺诈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欺诈手法恶劣、损害严峻的。
施行前款规则行为,数量到达前款第(一)、(二)项规则规范十倍以上的,或许欺诈手法特别恶劣、损害特别严峻的,应当确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则的“其他特别严峻情节”,以欺诈罪(未遂)科罪处分[4] 。
第六条 欺诈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别离到达不同量刑起伏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处分;到达同一量刑起伏的,以欺诈罪既遂处分。
第七条 明知别人施行欺诈违法,为其供给信用卡、手机卡、通讯东西、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协助的,以一起违法论处。
第八条 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欺诈,一起构成欺诈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住在案的欺诈资产及其孳息,权属清晰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清晰的,可按上圈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住在案的资产及其孳息总额的份额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欺诈资产用于清偿债款或许转让给别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欺诈资产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获得欺诈资产的;
(三)对方以显着低于商场的价格获得欺诈资产的;
(四)对方获得欺诈资产系源于不合法债款或许违法违法活动的。
别人好心获得欺诈资产的,不予追缴[4] 。
第十一条 曾经发布的司法解说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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