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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否认定为自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11:47
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分情节,依据我国法令规则,假如当事人有自首情节的,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自首需求当事人自动投案、照实供述。那么,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告诉到案并照实供述违法事实,能否认定为自首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依据《刑法》第67条规则,“违法今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因而一般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自动投案是指违法事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自动、直接向侦办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依据上述规则,自动投案首要要满意以下两种条件之一:第一种是违法事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第二种是违法事实或许违法嫌疑人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其次,还要自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即要有归案的自动性和自动性。公安机关在电话告诉违法嫌疑人到案时,不可能进行出示传唤告诉书等传唤的法定程序,因而电话告诉不属于传唤,不是讯问,也就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违法嫌疑人接到电话告诉后到案的,仍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自动性,契合《解说》中规则的自动投案。
综上,违法嫌疑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告诉后到案,并照实供述了违法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自首的量刑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关于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详细确认从轻、减轻仍是革除处分,应当依据违法轻重,并考虑自首的详细情节。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同种罪过的,能够酌情从轻处分;照实供述的同种罪过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分。
至于详细是从轻处分仍是减轻处分,首要,要辨明违法分子片面恶性的巨细;其次,要剖析自首的详细情节,如投案迟早、投案动机、客观条件、交代罪过的程度等。别的,关于具有片面恶性小,有显着悔罪体现的,能够革除处分。当然,违法较轻是能够革除处分的条件。
依据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辅导定见(试行)》的规则,关于自首情节,归纳考虑投案的动机、时刻、方法、罪过轻重、照实供述罪过的程度以及悔罪体现等状况,能够削减基准刑的40%以下;违法较轻的,能够削减基准刑的40%以上或许依法革除处分。这一规则,就愈加详细的规则自首对量刑的影响起伏。
可是,是否从轻、减轻、革除处分,不能混为一谈。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拟定的《关于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若干定见》第17条第一款规则,关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过极端严峻、片面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许歹意地使用自首躲避法令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分。
动投案是指违法事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自动、直接向侦办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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