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理赔中主诉证据效力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9:17
在寿险理赔实务中,许多状况下,医疗机构的医疗记载是理赔决议的仅有根据,但由于医疗记载的特殊性,特别是病历中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的证明力和根据效能的确定,在实务处理和稳妥胶葛诉讼中颇具争议,在此,笔者试从根据规则视点动身,通过一则典型的稳妥胶葛诉讼事例,宣布个人见解。 案情简介 2001年6月6日,某市公安分局为其在职员工向稳妥公司投保了“集体人身意外损害稳妥”,稳妥单中约好投保单位每一在职员工主稳妥额为2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稳妥额为1万元。2002年2月23日,被稳妥人谢某在一酒店因意外状况导致颅脑严峻损害,24日被送往医院抢救,3月22日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尔后,谢某母亲作为受益人向稳妥公司提出理赔请求,要求赔付意外身故稳妥金20万元。 经稳妥公司理赔人员查询,发现在被稳妥人住院病史中,现病史一栏记载有“患者约10小时前酒后跌伤头部”,供述人为徐某,并注明较牢靠,另外在该院的出院小结中也再次记载“患者因酒后跌倒导致颅脑严峻损害逝世”。稳妥公司遂以被稳妥人属酒后跌倒所造成的事端,属保单中的职责革除规模,作拒赔处理,受益人对此不服,诉诸于法院。 两边定见 原告(受益人)对条款没有贰言,仅仅以为该病史中关于现病史的陈说并非谢某自己亲身所述,而是由别人风闻再转述,确定不能作为根据。 被告(稳妥公司)以为,病史中关于被稳妥人酒后跌倒的描绘虽来自于别人转述,但其时状况是被稳妥人被送至医院时,已不省人事,所以要求其入院时向医师口述病况显然是不现实的,且医师在病史记载时特别注明,病史来历较牢靠;另一方面,在医院的一切记载中都写明酒后跌倒所造成的外伤,因而被告以为医院的记载尽管是转述而来,但根据上述状况能够判别,医院的记载是实在、客观的,能反映其时的实在状况,所以根据具有证明力,被稳妥人状况属保单中的职责革除规模。 法院判定 法院以为,根据医院病史材料记载,谢某是酒后跌伤头部入院,也便是被稳妥人谢某跌倒与其喝酒有因果关系,该病历记载是谢某受伤后第一次入院的记载,尽管并非谢某自己亲身陈说,一般状况下亦能客观反映患者其时的实际状况,包含其时病况、致病原因等。并且该根据是被告依法定程序请求本院查询获得的,获得程序合法,在原告没有其他根据推翻该根据的状况下,本院对该根据的效能予以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被告已就其是否存在职责革除事由完成了其举证职责,而原告没有辩驳根据推翻该病历材料,原告应就此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据此,被告以其有免责事由为由建议不承当付出稳妥金的职责有充沛现实及合同根据,原告要求被告付出稳妥金无理,本院不予支撑。 法理剖析 上述事例的焦点会集在,住院病历中的主诉、现病史、既往史等片面病史,从法令根据的视点而言,是否具有证明力,能否在理赔实务操作中作为理赔决议的根据?在此,笔者作一剖析论述。 1、根据的证明力和根据效能。根据的证明力,只证明根据记载的现实信息,这种现实可能是实在现实,也可能是虚伪现实。根据的根据效能,是指具有可被法庭采用作为裁判根据的法令资历。根据是否具有根据效能,有必要通过法庭对其的实在性合法性进行检查才干决议。因而,具有证明力的根据并不必定具有根据效能,只要契合根据规则以及相关法令规则,才干被法庭所采信,作为裁判根据,然后具有根据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