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刘某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9:33
    案由:要求劳作仲裁委实行法定责任    一审案号:(1999)大行初字第18号    二审案号:(1999)一中行终字第206号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玉红;审判员:于志祥;人民陪审员:任喜堂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月;署理审判员:李正旺;署理审判员:刘景文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刘某,男,47岁,无业    被告:某县劳作仲裁委。    上诉人:刘某。    被上诉人:某县劳作仲裁委。    被诉详细行政行为    以为不实行法定责任。    原告的诉讼恳求和诉讼理由    1.诉讼理由    刘某系某安装公司员工,1995年3月28日其与公司发作劳作争议,后人事档案未被转至户口所在地。1999年8月23日刘某申述至某县劳作仲裁委要求处理其与原单位因人事档案搬运问题而发作的劳作争议,仲裁委未做出书面答复,故刘某诉至法院,其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则,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申述权或申述权。    2.诉讼恳求    (1)受理刘x的申述;    (2)要求被告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书面阐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告的辩论定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的规则,劳作仲裁委是由劳作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的,不属于政府序列,不具备行政功能,仅仅居中处理劳作争议案子的专门安排,不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资历。    2.原告刘x未按照法令的规则向仲裁委提交书面的申述书,因此我单位没有责任向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一审确定的现实及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x系某安装公司员工,1995年3月28日其与公司发作劳作争议,后人事档案未被转至户口所在地。1999年8月23日刘x要求某县劳作仲裁委处理其与原单位因人事档案移转间题而发作的胶葛,仲裁委未做出书面答复。为此,刘x诉至法院,要求仲裁委受理其申述或书面阐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法院以为,劳作仲裁委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的规则,由劳作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归纳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门处理劳作争议的安排,不属于行政机关,且无法令、法规授权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故不是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因此不具备行政案子被告主体资历。    一审裁判成果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则,裁决驳回原告刘某的申述。    上诉人的上诉恳求和理由    上诉人刘x以为劳作仲裁委是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要求二审法院吊销一审法院对其驳回申述的裁决。    被上诉人的辩论定见    一审法院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恳求二审法院保持一审法院的裁决。    二审确定的现实和裁判理由同一审法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