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与域名有哪些冲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22:31
驰名商标与域名的权力抵触是跟着国际互联网络的开展而呈现的。所谓域名是各类实体在国际互联网上的身份符号,一般用于指示一个上网实体的主页以及收发电子邮件。国际上由政府部门处理或直接干涉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的国家并不多,除我国外仅有新加坡等少量国家。大大都国家是由商业性民间安排担任这项作业,并且域名注册均采纳“先注册先占”准则(first come-first serve),并不会检查恳求注册的域名是否侵略别人的在先权权(包含别人的商标权)。这就成为驰名商标与域名发作权力抵触的本源。
驰名商标与域名的权力抵触首要表现为域名以驰名商标或许驰名商标的变相表述作为组成部分获得域名注册。笔者以为这种抵触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危害不在于使其失去了以该驰名商标为组成部分进行域名注册的时机,由于大都情况下驰名商标所有人能够挑选与已注册域名不同的域位(如挑选“。firm”而不挑选“。com”)或许在已注册域名中参加非字母字符(如“-”)以示差异,相同能够获得注册。笔者以为真实的危害依然在于引起大众误认和危害驰名商标的明显识别性这两个方面。这与驰名商标的传统维护的起点别无二致。因而,在无专门立法的情况下,美国便是经过商标反淡化法来维护陷于抵触的驰名商标的。在 Panavision“案中,被告将别人的驰名商标”panavsion“注册为二级域名”panavision.com“。法院以为被告的行为危害了原告商标的识别力,构成了对原告商标的淡化。我国国内亦无相关的专门立法,仅仅在1998年4月,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商标局恳求将没有在”。com .cn“域位上注册的我国驰名商标代为注册并预留两个月,有关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处理域名注册事宜。但这种预留办法仅仅权宜之计,由于它不或许将有或许引起误认的近似域名悉数代为注册并预留,也就无法到达维护驰名商标明显识别性和防止误认的意图。
在国际上,处理驰名商标与域名的权力抵触的探究也在进行并已获得必定效果。在国际知识产权安排1999年6月审议经过的《维护驰名商标条款》中已明确地把域名列入调整规模。该条款第六条指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符号作为域名在国际互联网络上进行歹意注册至少是一种仿照驰名商标的行为;为了给驰名商标所有人以有用的救助,关于歹意的注册,能够恳求刊出该域名或许将其转为已有。该条款一起规则,域名或其根本组成部分构成对一驰名商标的仿制、仿照、义译、音译,足以导致误认并或许危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得行使制止权。但现在国际上完成此项制止权的有用途径没有树立。1999年6月国际知识产权安排曾发布了一份有关国际互联网络域名处理的终究建议书,提出树立一个程序处理侵略商标权的歹意抢注,使国际性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恳求吊销抢注者抢注的域名。
尽管歹意抢注是引起驰名商标与域名的权力抵触的首要原因,但好心的在先注册也有引起这种抵触的或许。应该说处理因好心的在先注册而引起的抵触难度要更大一些,由于在这种情况下需求维护的不仅是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一起也有好心的在先注册人的利益。法令有必要使两种利益趋于平衡而不能忽视任何一方。为从根本上处理抵触,有学者建议树立“域名――商标检索系统”,实际上是把商标的注册程引进域名注册并对二者进行一体化处理。这当然是一种较为抱负的处理办法,但其可行性尚有待于进一步研讨。
驰名商标与域名的权力抵触首要表现为域名以驰名商标或许驰名商标的变相表述作为组成部分获得域名注册。笔者以为这种抵触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危害不在于使其失去了以该驰名商标为组成部分进行域名注册的时机,由于大都情况下驰名商标所有人能够挑选与已注册域名不同的域位(如挑选“。firm”而不挑选“。com”)或许在已注册域名中参加非字母字符(如“-”)以示差异,相同能够获得注册。笔者以为真实的危害依然在于引起大众误认和危害驰名商标的明显识别性这两个方面。这与驰名商标的传统维护的起点别无二致。因而,在无专门立法的情况下,美国便是经过商标反淡化法来维护陷于抵触的驰名商标的。在 Panavision“案中,被告将别人的驰名商标”panavsion“注册为二级域名”panavision.com“。法院以为被告的行为危害了原告商标的识别力,构成了对原告商标的淡化。我国国内亦无相关的专门立法,仅仅在1998年4月,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商标局恳求将没有在”。com .cn“域位上注册的我国驰名商标代为注册并预留两个月,有关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处理域名注册事宜。但这种预留办法仅仅权宜之计,由于它不或许将有或许引起误认的近似域名悉数代为注册并预留,也就无法到达维护驰名商标明显识别性和防止误认的意图。
在国际上,处理驰名商标与域名的权力抵触的探究也在进行并已获得必定效果。在国际知识产权安排1999年6月审议经过的《维护驰名商标条款》中已明确地把域名列入调整规模。该条款第六条指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符号作为域名在国际互联网络上进行歹意注册至少是一种仿照驰名商标的行为;为了给驰名商标所有人以有用的救助,关于歹意的注册,能够恳求刊出该域名或许将其转为已有。该条款一起规则,域名或其根本组成部分构成对一驰名商标的仿制、仿照、义译、音译,足以导致误认并或许危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得行使制止权。但现在国际上完成此项制止权的有用途径没有树立。1999年6月国际知识产权安排曾发布了一份有关国际互联网络域名处理的终究建议书,提出树立一个程序处理侵略商标权的歹意抢注,使国际性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恳求吊销抢注者抢注的域名。
尽管歹意抢注是引起驰名商标与域名的权力抵触的首要原因,但好心的在先注册也有引起这种抵触的或许。应该说处理因好心的在先注册而引起的抵触难度要更大一些,由于在这种情况下需求维护的不仅是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一起也有好心的在先注册人的利益。法令有必要使两种利益趋于平衡而不能忽视任何一方。为从根本上处理抵触,有学者建议树立“域名――商标检索系统”,实际上是把商标的注册程引进域名注册并对二者进行一体化处理。这当然是一种较为抱负的处理办法,但其可行性尚有待于进一步研讨。